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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錯過微信群復工通知,被以曠工為由開除!合法嗎?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足球
- 2022-12-05
工人曠工應該怎麼處理
當下,微信群成了
公司釋出通知、員工溝通的主要渠道
浙江寧波的李女士
就因為漏看了一條群訊息
被用人單位辭退
相關話題衝上熱搜!
究竟怎麼一回事?
一起來看看!
事件回顧:
錯過微信群通知,女子被單位開除
據瞭解,李女士就職於一家餐飲管理公司從事檢驗檢測工作。2020年11月3日,公司在職工群裡釋出通知稱
所有工人先帶薪休息三天
。11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在職工群內釋出
車間員工第二天上班
的通知,但
廠長未轉發和通知到員工
。
11月20日,因錯過這條復工通知,李女士
被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開除
。李女士遂申請勞動仲裁。
法院判決:
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2月寧波市奉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該公司應向李女士
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7萬餘元及剩餘工資400餘元
。
該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寧波市奉化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公司陳述其在工作群裡發訊息通知了李女士,但
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女士已接收到該條通知
,公司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公司由此認定李女士無故曠工,並據此為由解除與李女士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做法,
於法無據
。
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
支付李女士賠償金2.7萬餘元
。宣判後,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
維持原判
。
法律解讀:
解除勞動合同
需滿足
下列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賠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來源:上海市閔行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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