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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票不退不改,老規矩早就該破了

  • 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綜合
  • 2022-10-07
簡介影城單方設定退改簽格式合同條款,觀眾同意“購票後不能退票、改簽”方能繼續在售票網站買票,構成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觀眾在合理時間內退票改簽權益,屬無效條款

電影票能退或者改時間嗎

近日有朋友和我說起,因臨時有事,想在平臺上退票,退不了,想改簽,沒轍。

影院延續電影票“不退不改”“老皇曆”早非新聞,對其依法亮劍終結才是新聞。近日,江蘇省消保委微信公眾號發文表示,電影票不退不改“潛規則”該改改了,這話說到群眾心坎上去了。

電影票本與火車票、飛機票等屬性相同,本質上均屬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的書面合同,且其提供的服務皆具時效性。按照民事行為遵循契約精神和經濟合同法公平合理原則,電影票理應兼顧雙方利益,參照火車票、飛機票等退改簽規則,有條件公平公正地允許退改簽。

影院和平臺作為格式合同擬定方,處於強勢地位,在設定電影票規則等格式條款上佔優勢;消費者由於處於弱勢地位,享受觀影服務必須接受霸王條款。達成“不退不改”合意假象背後,其實是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雖然客觀上電影票有時效性,隨意退改可能致使經營者面臨無法二次售出風險,進而帶來損失。但必須看到,無論屬單方取消交易抑或因其他原因變更觀影時間,均屬可預見可計量經營風險,單方一刀切和一錘定音“不退不改”,實質是將風險悉數轉嫁給消費者,顯然有違公平交易原則。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早在2018年9月,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發布了《關於電影票“退改簽”規定的通知》,明確要求電影院線最佳化流程簡化手續,條款儘量細化,做到權責清楚,第三方售票平臺也應在觀眾購票付款前彈出“退改簽”規定協議。也就是說,電影票不退不改“老皇曆”非但於法無據,而且與法牴觸。

依法向電影票“不退不改”叫板,呼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近日,濟南槐蔭區法院公佈一起“網購電影票退改簽”案例。法院審理認為,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認定影城和消費者構成買賣關係,影城作為經營者,不允許消費者退改簽違反法律法規,可依法對其作出處罰。影城單方設定退改簽格式合同條款,觀眾同意“購票後不能退票、改簽”方能繼續在售票網站買票,構成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觀眾在合理時間內退票改簽權益,屬無效條款。因此,電影城拒絕向消費者退改票行為違法,市場監管局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處以8000元罰款並無不當。最終,法院駁回影城訴請。

指望電影票不退不改“老皇曆”制定者自廢武功,顯然不切實際;法治社會,終結電影票不退不改“老皇曆”,理當依法“亮劍”。當消費者據理力爭時,有關部門或機構實有為其撐腰的必要。揚州陳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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