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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兩兒童被生父扔河溺亡,一位父親的罪與罰

  • 由 得一策法律大資料 發表于 綜合
  • 2022-09-25
簡介如果孩子墜江後,母親依舊和父親因感情問題爭吵,或者有救助能力而拒絕採取救助措施離去,又或是有能力組織悲劇的發生卻未阻止,其行為與孩子的死亡之間形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屬於不作為的犯罪,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打架的事情經過怎麼寫

都說虎毒不食子,但偏偏有人用殘忍惡毒的行為去顛覆大家的認知,近日

廣東廉江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事件,

一位父親

4

親生

子女帶到

,親手

其中

2

個孩子扔進

江中

雖然萬幸的是在丟第

3

個孩子時被好心人及時制止,但不幸的是,之前被扔的兩個孩子已經溺水身亡。

廣東兩兒童被生父扔河溺亡,一位父親的罪與罰

根據當地婦聯迴應,該男子與妻子感情不和,情緒激動,帶孩子到橋上,想要將其淹死,被救下的兩個孩子目前已經得到妥善安置。不管夫妻間有何問題矛盾,孩子是無辜的,就算你賦予了孩子生命也不代表可以隨意剝奪,那麼,此類惡行將面臨怎樣的懲罰呢?

廣東兩兒童被生父扔河溺亡,一位父親的罪與罰

是遺棄還是故意殺人?

事情發生後網友在譴責父母同時也就後續的追責問題上產生了議論,主要在於行為認定是遺棄還是故意殺人?

首先,兩者的主觀目的是不同的,遺棄罪是行為人不想履行扶養義務,逃避或者將這

種義務轉移給別人。故意殺人是直接剝奪他人生命,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智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其次,遺棄罪在客觀方面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於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嬰兒或行動困難的老人放置於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

父母的罪與罰

《刑法》規定,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所以無論任何人包括親生父母在內,都絕對不允許以任何方式非法剝奪生命權,否則必依法論處。

(一)釀造悲劇的實施者-父親

本次慘案的發生,不論動機是什麼,孩子都是無辜且沒有任何過錯的,父親明知道將年幼的孩子扔到江中,會導致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但仍喪心病狂的一意孤行,其對孩子死亡結果的發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態度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即便是情節較輕的,也處3-10年有期徒刑。

(二)難辭其咎的影響者-母親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此外,《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所以在法律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護和撫養義務。

父親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無疑,而母親是不是也難辭其咎或涉嫌犯罪?

如果孩子墜江後,母親依舊和父親因感情問題爭吵,或者有救助能力而拒絕採取救助措施離去,又或是有能力組織悲劇的發生卻未阻止,其行為與孩子的死亡之間形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屬於不作為的犯罪,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當然具體細節,還要等官方通報方可得知。

(三)父親會不會被判死刑?

惡性的父母涉嫌殘害兒童事件時有發生,雲南一男子為威脅妻子,拿菜刀直指孩子,影片中那可憐的孩子,嚇得渾身發抖,嚎啕大哭;江西一男子為逼前妻見面,竟將親生女兒丟到窗外;湖南一丈夫用“活埋孩子”威脅妻子,徹底傷了妻子的心。還有之前的“重慶姐弟墜亡案”一審宣判犯罪當事人雙雙死刑,在當時轟動一時大快人心,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我國對於死刑“少殺慎殺”的大原則下,司法機關對於此類惡性案件的死刑宣判認定強而有力。

廣東兩兒童被生父扔河溺亡,一位父親的罪與罰

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具體而言,法院要判某人死刑,說明某人的行為至少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其犯下的罪行極其嚴重,第二,應當判處死刑。

本案中,男子將兩個年幼的孩子拋入河中,並造成兩個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其犯下的罪行極其嚴重,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屬於應當判處死刑的一類。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等相關司法解釋均有提及: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實踐中,是否判處死刑,被害人家屬的刑事諒解書,是關鍵的一環,如果男子認罪認罰或取得了孩子母親的諒解,大機率可以保得一命。

廣東兩兒童被生父扔河溺亡,一位父親的罪與罰

孩子不是可以任意處置的物品,而是一個個鮮活的生命,父母的身份也不是脫罪的理由,希望每個父母都能對生命充滿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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