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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伯|信念倫理 vs. 責任倫理

  • 由 中盟文學 發表于 綜合
  • 2022-03-31
簡介如果由純潔的信念所引起的行為,導致了罪惡的後果,那麼,在這個行動者看來,罪責並不在他,而在於這個世界,在於人們的愚蠢,或者,在於上帝的意志讓它如此,然而,信奉責任倫理的人,就會考慮到人們身上習見的缺點,就像費希特正確說過的那樣,他沒有絲毫權

責任理論學是誰提出的

韋伯|信念倫理 vs. 責任倫理

按:馬克斯·韋伯(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德國哲學家、社會學家、法學家。本文選自韋伯《學術與政治》(馮克利 譯),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07-117頁。今天是韋伯逝世一百週年,謹以此文紀念韋伯。

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事實,一切有倫理取向的行為,都可以是受兩種準則中的一個支配,這兩種準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並且勢不兩立。指導行為的準則,可以是“信念倫理”,也可以是“責任倫理”。這並不是說,信念倫理就等於不負責任,或責任倫理就等於毫無信念的機會主義。當然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但是,恪守信念倫理的行為,即宗教意義上的“基督行公正,讓上帝管結果”,同遵循責任倫理的行為,即必須顧及自己行為的可能後果,這兩者之間卻有著極其深刻的對立。 你可以向一個衷心服膺信念倫理的工團主義者證明,他的行為後果,將是使反動的機會增加,使他的階級受到更多的鎮壓,從而阻礙它的崛起。但你不可能對他有絲毫的觸動。如果由純潔的信念所引起的行為,導致了罪惡的後果,那麼,在這個行動者看來,罪責並不在他,而在於這個世界,在於人們的愚蠢,或者,在於上帝的意志讓它如此,然而,信奉責任倫理的人,就會考慮到人們身上習見的缺點,就像費希特正確說過的那樣,他沒有絲毫權利假定他們是善良和完美的,他不會以為自己所處的位置,使他可以讓別人來承擔他本人的行為後果——如果他已經預見到這一後果的話。他會說:這些後果歸因於我的行為。信念倫理的信徒所能意識到的“責任”,僅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例如反對會制度不公正的抗議之火,不要讓它熄滅。他的行動目標,從可能的後果看毫無理性可言,就是使火焰不停地燃燒。這種行為只能、也只應具有楷模的價值。

但是,問題並未到此完結。這個世界上沒有哪種倫理能迴避一個事實:在無數的情況下,獲得“善的”結果:是同一個人付出代價的決心聯絡在一起的——他為此不得不採用道德上令人懷疑的、或至少是有風險的手段,還要面對可能出現、甚至是極可能出現的罪惡的副效應。當什麼時候、在多大程度上,道德上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產品聖潔化,對於這個問題,世界上的任何倫理都無法得出結論。

………………

不錯,政治是靠頭腦產生的,但肯定不是僅僅依靠頭腦。就此而言,信念倫理的信徒完全正確。誰也不能教導某個人,他是該按信念倫理行動呢,還是該按責任倫理行動,或者他何時該按此行動,何時該按彼行動。人們至多隻能說一件事。如果在這些你認為不屬於“無生育力的”亢奮——但亢奮畢竟不是真正的激情——的日子裡,突然冒出一批信念至上的政治家(Gesinnungspolitiker),齊聲唸叨:“愚陋不堪的是這個世界,不是我。為這些後果承擔責任的不該是我,而應是那些我為其效力、其愚蠢和粗俗有待我來剷除的人”,那麼我得坦率地宣告,我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搞清楚,支撐著這種信念倫理的內在力量大到什麼程度。我的印象是,我十有八九是在同一些空話連篇的人打交道,他們對於自己所承擔的事,並沒有充分的認識,他們不過是讓自己陶醉在一種浪漫情懷之中而憶。從人性的角度看,這既引不起我的興趣,也不會把我深深打動。能夠深深打動人心的,是一個成熟的人(無論年齡大小),他意識到了對自己行為後果的責任,真正發自內心地感受著這一責任。然後他遵照責任倫理採取行動,在做到一定的時候,他說:“這就是我的立場,我只能如此。”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動的表現。我們每一個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須明白,我們都有可能在某時某刻走到這樣一個位置上。就此而言,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便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唯有將兩者結合在一起,才構成一個真正的人——一個能夠擔當“政治使命”的人。

政治是件用力而緩慢穿透硬木板的工作,它同時需要激情和眼光。所有歷史經驗都證明了一條真理:可能之事皆不可得,除非你執著地尋覓這個世界上的不可能之事。但只有領袖才能做這樣的事,他不但應是領袖,還得是十分平常的意義上的英雄。即便是那些既非領袖又非英雄的人,也必須使自己具有一顆強韌的心,以便能夠承受自己全部希望的破滅。他們現在必須做到這一點,不然的話,他們甚至連今天可能做到的事也做不成。一個人得確信,即使這個世界在他看來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為之獻身,他仍能無悔無怨;儘管面對這樣的局面,他仍能夠說:“等著瞧吧!”只有做到了這一步,才能說他聽到了政治的“召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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