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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觀 | 高買低賣“神操作”?撈金騙局終敗露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2-03-08
簡介法院判決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高買低賣屬於詐騙嗎

原創 北京三中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微觀 | 高買低賣“神操作”?撈金騙局終敗露

案情回顧

王某是多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外從事加油卡經營業務。王某聲稱名下公司與中石化存在合作關係,能夠低價從中石化購買加油卡,再以較低折扣價格對外出售。然而,事實上王某從中石化購買加油卡時並未享受任何優惠,他卻以低價賣出。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間,有多家公司透過朋友介紹瞭解到王某的此項加油卡業務,並與王某產生了業務往來。王某要求購卡人先交付錢款,之後,再向購卡人交付加油卡。在最初的幾筆交易中,王某依照合同約定與購卡人正常履行合同,吸引購卡人持續增加投入、繼續購卡,還為購卡人介紹銷售渠道。然而,這樣的交易沒持續多久,在購卡人已交付錢款的情況下,王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不再出卡。這時,購卡人才恍然大悟,他們可能遭遇了合同詐騙。

案例微觀 | 高買低賣“神操作”?撈金騙局終敗露

經查,王某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除加油卡業務之外,沒有其他實際業務,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採用低價出賣加油卡的名義騙取他人錢款。在交易之初,王某為誘騙購卡人持續增加投入,製造了大量交易假象,同時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吸引購卡人繼續投入資金或者繼續迴圈交易。

“高買低賣”的交易必然是虧本買賣,在此種交易模式下,王某根本沒有能力透過其他方式來彌補“虧本”交易帶來的損失,其隨時有資金鍊斷裂的風險。且在公司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王某仍繼續騙取購卡人的錢款,並採取隱匿方式躲避購卡人的追款,給本案共13名被害人及被害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高達5900餘萬元,這一撈金騙局最終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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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經審理,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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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騙子套路多,交易需謹慎。近年來,利用加油卡實施的詐騙行為“花樣百出”,不法分子往往謊稱其與中石油、中石化存在戰略合作關係,千方百計誘導客戶進行購卡投資。然而,大幅度的優惠並不符合成品油市場的執行規律,低價油卡背後可能隱藏眾多陷阱。在這裡提醒大家,切勿心存僥倖、貪圖小利,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合同詐騙往往具有隱蔽性、欺騙性和複雜性,受害者大多對於詐騙行為認識不足,容易上當受騙。因此,在交易過程中,建議大家多方收集資訊,注意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切勿輕信“名人效應”、熟人推薦。還需要著重考察對方的經濟狀況、履約能力,時刻警惕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不要被表面假象所迷惑,避免落入合同詐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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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文字:張元元、屈露露

原標題:《案例微觀 | 高買低賣“神操作”?撈金騙局終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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