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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懷疑孩子是腦癱,女子將三個月孩子溺死,自首後獲刑五年!

  • 由 東方頭條 發表于 綜合
  • 2022-03-05
簡介“2018 年 4 月 8 日上午,在電話告知丈夫後,劉某抱起兒子浩浩(化名),前往公安機關投案

拇指內扣有什麼危害

2018 年 4 月 8 日 12 時許,一位母親抱著兒子來到瀏陽市公安局自首,懷中的兒子不到 4 個月,已經停止呼吸。兒子被送走了,我去公安局了”……劉屏給丈夫王建責打完電話後,就抱起兒子浩浩,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兩個小時前,她用澡盆將兒子溺死,她說不想讓兒子長大後受苦。自從兒子出生,劉屏就懷疑兒子是腦癱,經常說他有毛病。結束通話電話的王建責飛奔到公安局,此刻的妻子正抱著兒子浩浩坐在公安局前的地坪上,浩浩已經死亡……

因懷疑兒子腦癱,兩個小時前,她用澡盆將兒子溺死,她說不想讓兒子長大受苦。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瀏陽法院一審原判,這位母親劉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因為懷疑孩子是腦癱,女子將三個月孩子溺死,自首後獲刑五年!

【兒子易受驚母親懷疑是腦癱】

瀏陽市人民醫院保留的劉屏的分娩記錄顯示,醫生沒有發現明顯異常,只是浩浩比預產期早21天出生。

浩浩出生一個月左右劉屏發現,他容易受驚嚇,存在眼神斜視、拇指內扣等情況,她懷疑浩浩可能存在智力障礙問題。她將自己的擔憂告訴了丈夫王建責,丈夫卻不相信,並堅定地說:“兒子不可能是腦癱 “。但丈夫的話並沒有讓劉屏安心,她內心的疑惑越來越深。2018 年 4 月 8 日,距離浩浩出生 4 個月只剩下一個星期,劉某自作主張,為避免浩浩將來受苦,她決定將兒子 ” 送走 “。” 兒子被送走了,我去公安局了。“2018 年 4 月 8 日上午,在電話告知丈夫後,劉某抱起兒子浩浩(化名),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判決書顯示,2018 年 4 月 8 日 12 時許,劉某的丈夫王某報警稱妻子劉某將三個月大的嬰兒浩浩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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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兒子後報案】

劉某口中的 ” 送走 “ 是殺死浩浩。2018 年 4 月 8 日 10 時許,劉某在位於瀏陽市的家中廚房內,往浩浩的粉紅色的嬰兒洗澡盆內注水後,將浩浩以俯臥的方式放入澡盆內,之後便離開了廚房。長沙中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約 10 分鐘後,劉某回到廚房,確認浩浩已死亡後,將浩浩的屍體撈出擦淨並穿好衣服後,打電話告訴丈夫王某。

經瀏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死者浩浩系生前溺水死亡。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鑑定人劉某診斷為抑鬱症,在本案中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後,死者浩浩的父親王某對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王某現在也很焦急,劉某是個家庭主婦,他們還有一個女兒在讀書,兒子沒了已成事實,他希望司法機關能對妻子從輕處理。“

因為懷疑孩子是腦癱,女子將三個月孩子溺死,自首後獲刑五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非法剝奪嬰兒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經鑑定,劉某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主觀惡性較一般故意殺人行為的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程度也相對較小,且取得其他近親屬的諒解,均可以從輕處罰。該院據此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某不服,上訴稱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長沙中院審理認為,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致其死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劉某具備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原判決均予以了考慮,劉某的犯罪情節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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