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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而起訴的案件能否作出更不利於勞動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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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4
簡介值得說明的是,勞動者對於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僅能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時,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

一裁終局制度為什麼還能上訴

作者:林文科

對於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而起訴的案件能否作出更不利於勞動者判決

原標題

一裁終局制度是指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其設立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高效解決勞動爭議案件,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益。值得說明的是,勞動者對於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僅能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時,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那麼,人民法院對於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而起訴的案件能否作出更不利於勞動者的判決?

案例:【引自:惠城勞人仲案字(2020)767號、(2020)粵1302民初18289號以及(2021)粵13民終2981號】

案情:

2018年5月,申請人周某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職救生員;2019年7月,申請人轉崗擔任游泳部主管;直到2019年11月,申請人提出辭職,並於同年12月正式解除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辭職後,申請人向惠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其仲裁請求之一是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19年8月-2019年12月的工資差額(包括基本工資以及提成差額),理由是《**待遇表》明確寫明申請人的工資高於被申請人實發的工資以及《業績統計》出的提成數額超出被申請人實發的提成數額。

仲裁裁決:焦點一:

關於基本工資數額,申請人在《工資表》上已簽名確認基本工資的數額,並且未提出異議,視為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實發的基本工資數額;

焦點二:

關於提成數額,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的工資由底薪、崗位津貼以及業績提成等方面構成,承認申請人在此期間有正常提供勞動,並且是因申請人有冒籤行為才停止核發提成。此外,被申請人未在庭後提交提成核算的具體方式。勞動仲裁委在變更申請人計算提成的基數(基本工資)的基礎上,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提成差額。

一審判決:焦點一:

關於基本工資數額,一審法院認可仲裁裁決中關於基本工資數額的認定;

焦點二:

被告提交了其在仲裁裁決中未及時提交的提成核算的具體方式,並且補充提交了《場館照片》以及《前臺客服崗位職責及工作規範管理辦法》,以證明學員進入被告場地都需經刷卡,反映出被告系統匯出的刷卡記錄方是計算原告提成的最準確的資料。一審法院據此支援了被告提交的提成核算的具體結果,使得原告所獲得的提成反而比勞動仲裁裁決認定的提成數額少。

二審判決:焦點一:

關於基本工資數額,二審法院認為綜合雙方證據,對比被上訴人提交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表》關於基本工資的明確約定,上訴人僅提交未蓋有被上訴人公章的《**待遇表》尚不充分證明其主張,故不予支援上訴人關於基本工資的訴訟主張;

焦點二:

二審法院認為,仲裁時仲裁委認定的被上訴人未核發提成給上訴人的主張成立,採納其核算出的提成數額。在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被上訴人未向本院申請撤銷,本案勞動者即上訴人向一審人民法院起訴。本院認為,仲裁裁決作出後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沒有申請撤銷,一審法院雖認定用人單位需給付的款項比仲裁裁決結果低,但仍應視為用人單位同意仲裁結果,應按仲裁裁決的結果作出判決。

綜觀此案件,

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修改了一審判決結果,明確對於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而起訴的案件不能作出更不利於勞動者的判決

,進而維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一裁終局制度的體系性,避免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階段出現不利後果的前提下利用勞動者提起訴訟的機會推翻仲裁裁決對其已終局的結果。這也提示用人單位充分重視勞動仲裁程式,積極主動行使有關權利。否則,在出現一裁終局的結果時,除非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情形,用人單位難以撤銷仲裁裁決。

對於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而起訴的案件能否作出更不利於勞動者判決

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稽核:城市更新法律事務部主任

謝文輝

公司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李玲瓏

審定:專業作品稽核委員會

羅文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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