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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勞動報酬要及時,別過了時效後悔莫及

  • 由 朱軍陽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27
簡介仲裁庭認為,汪學東離職已超過完整的一年時間,遠遠超過了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定,汪學東的各項請求事項,仲裁均不予支援

過了勞動仲裁時效還有補救嗎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 朱軍陽

追索勞動報酬要及時,別過了時效後悔莫及

身在職場,很多勞動者從單位離職後,難免會與公司發生勞動報酬爭議,如果不幸發生,就要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要及時走法律程式。經歷過追索勞動報酬的人都知道,勞動爭議有一個前置程式,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對於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到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勞動關係終止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很多人離職後等過了很長時間後才想起來向公司追索勞動報酬,此時如果沒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很可能已過了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不管公司欠你多少勞動報酬,可能就要不回來了。不信看看下面這個最新的追索勞動報酬的真實故事:

2015年12月,汪學東到南京先聲東元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聲東元公司”)從事水處理工作,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資。2018年5月14日,汪學東向先聲東元公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載明,“由於個人原因,本人想2018年5月15日離開公司,請領導給予批准”。先聲東元公司批准後,與汪學東解除了勞動合同。此處,我們可以瞭解到先聲東元公司與汪學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這對決定汪學東追索勞動報酬的成敗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2018年9月汪學東為勞動報酬爭議一案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先聲東元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43226。75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19875。62元。仲裁庭認為,汪學東離職已超過完整的一年時間,遠遠超過了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定,汪學東的各項請求事項,仲裁均不予支援。後來法院的一審、二審均以汪學東主張的加班工資已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援。

不甘心的汪學東申請再審,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汪學東的再審申請。駁回的理由:“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汪學東最後一次領取工資時間為2018年5月8日,故原審法院認為2017年5月9日前汪學東主張的加班工資已超過訴訟時效,並無不當。”

公司明明欠自己錢,勞動者也有十足的證據,但由於時效的規定,合法權益卻得不到救濟,你說冤不冤。對於勞動爭議,當過了申請仲裁的時效,公司實際上欠不欠你錢已不重要,因為無論是申請仲裁還是提起訴訟,你的請求都不會得到支援。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呢?國家可能主要是考慮勞動者從單位離職後,督促勞動者及時透過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太長時間後,勞動爭議的證據也很難完整儲存,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就很難“扯”清楚了。

當然,法律的規定還是很人性化和完善的,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都一刀切規定為一年。有三種例外情況:

第一,如果勞動者在職,不受勞動爭議仲裁一年時效的限制。

第二,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

(一)一方當事人透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透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重新計算的意思就是以前經過的時效都不算,從中止開始再算一年的時效。

第三,法律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當勞動者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及時透過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時間來不及,要學會合理運用仲裁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規則“延長”仲裁時效的期間。否則,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法院會依法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失去法律的保護。最後,要特別注意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要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還有可能喪失起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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