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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被取消的條件是什麼?
- 由 律師王悠 發表于 綜合
- 2022-03-01
什麼流程走完了才下限高消費
前段時間法院對王思聰作出限制消費的決定,而近日王思聰可能已經執行相應的債務,法院的消費限制措施已經解除了,解除消費限制措施後,可以進行相應的高消費,那麼限制高消費被取消的條件是怎樣的?下面就有我給大家解讀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限制高消費被取消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履行了法院生效文書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失信被執行人限制範圍
失信被執行人限制範圍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
根據最高法院規定,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9種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4)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
(5)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6)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7)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履行了法院生效文書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在評論區直接留下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