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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開辦費處理需關注5個事項

  • 由 生活與稅務 發表于 綜合
  • 2022-02-06
簡介但考慮籌建期間的特殊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開辦費

單位開辦資金什麼意思

隨著2019年以來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的落地,以及各地營商環境的持續最佳化,選擇自主創業的人群越來越多。然而,創業初始階段,由於財稅人員不健全,很多企業對於籌建期開辦費的財稅處理不規範,存在涉稅風險隱患。本文把開辦費需要關注的5個事項歸納如下

企業籌建期開辦費處理需關注5個事項

一、人為擴大開辦費核算範圍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具體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招待費、印刷費、企業登記公證費用、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其他費用。

企業籌建構成中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計入開辦費:

(一)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二)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三)為培訓職工而購買或建造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四)出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二、開辦費可選擇兩種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明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上述兩種處理方式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經營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

三、開辦費支出不得計入當期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的年度。

四、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

籌建期間,企業沒有發生經營收入,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存在計算基數。但考慮籌建期間的特殊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開辦費。

計入開辦費後,企業可以按照上文第二點的規定,選擇兩種稅務處理方式中的一種進行處理。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據實計入開辦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照年度營業收入的15%扣除。

但籌建企業的企業沒有營業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可以全額計入開辦費,並可以選擇在正式生產經營的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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