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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從提供勞務者受害案看僱傭關係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25
簡介本案中,張某環在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經營的慶雲縣某湯包店從事蒸包子和麵等工作,至受傷時已達三個月,月工資 1600 元,有固定的工作時間,故原被告之間關係為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如何確定

【案情簡介】

張某環於某年 4 月份進入某湯包店工作,該湯包店由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共同經營。同年7 月 22 日,張某環在某湯包店工作時,接受於某鳳指示擦和麵機側面的乾麵,在擦面的過程中,和麵機突然轉動,張某環左胳膊被卡入和麵機中受傷,此時於某鳳正站在門外。張某環受傷後,在慶雲縣人民醫院住院接受治療,醫師診斷為張某環左前臂擠壓傷,左尺橈骨遠段骨折,左正中神經、尺神經損傷。後經德州德弘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已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

【調查與處理】

山東振慶律師事務所王青梅律師擔任張某環的訴訟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後,明確了張某環的訴訟請求,確定訴訟方案。證據材料準備齊全後,王青梅律師於同年08月16日起草民事起訴狀,明確當事人主張及案件事實經過,遞交山東省慶雲縣人民法院。次年2月1日,慶雲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連帶向原告張某環支付賠償款 83638 元。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律分析】

1、張某環與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向僱主提供勞務,僱傭關係的存續時間一般比較長。本案中,張某環在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經營的慶雲縣某湯包店從事蒸包子和麵等工作,至受傷時已達三個月,月工資 1600 元,有固定的工作時間,故原被告之間關係為僱傭關係。

2、張某環存在過錯,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應當減輕責任。張某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某湯包店工作三個月之久,對和麵機的操作功能應當有充分的瞭解且比較熟練,張某環明知在和麵機側面有電源開關,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確保安全工作。但張某環在擦和麵機內乾麵的過程中,對和麵機側面的電源疏於防範,不慎將和麵機電源開關開啟,使和麵機轉動造成自己受傷,張某環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作為僱主,因張某環所從事的僱傭活動是為僱主的利益,僱員的行為是僱主權利的擴張,僱傭活動所產生的風險主要由僱主承擔,因此僱主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張某環對自身受傷應承擔 25% 的責任,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承擔 75% 的責任。

3 、張某環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1900 元、殘疾賠償金 83724 元、營養費 1800 元、鑑定費 2000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4759。5 元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張某環受傷嚴重,給她及其家人帶來傷害,精神撫慰金酌情賠償 3000 元;交通費 600 元符合實際情況,予以支援。醫療費根據醫藥費單據為 6872。46 元。張某環屬於農村居民,誤工費應按照上年山東省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 13954 元進行計算,每天38。23元,誤工180 天,共計6881。4元;張某環住院期間由其丈夫和其女兒護理 19 天,出院後由其丈夫護理 101 天,其丈夫與女兒均為農民居民,兩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應按照上年山東省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13954元進行計算,每天38。23元,共計5313。97元。以上費用共計116851。33元。

4、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個體工商戶資訊上雖然登記的是於某松個人經營,但張某瑞經常在店裡賣包子,張某環受傷時由張某瑞負責送到醫院並留下聯絡方式;張某環每次從於某鳳處支取工資,出事後於某鳳與張某環商議相關調解事宜,可以看出於某鳳、張某瑞也參與經營。所以,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於某松、於某鳳、張某瑞應當賠償張金環的數額為116851。33×75%-4000=83638元。

【典型意義】

在我們周圍生活中,經常會有類似的情況發生。該案件的典型意義在於:

一是做好僱傭關係與加工承攬關係的區分。在實務中,在某些場合往往難以區分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關係。在僱傭法律關係中,僱傭人對受僱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承攬法律關係中,由承攬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兩者的民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區別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可以從如下幾方面著手:第一在僱傭關係中,受僱人完全在僱傭人的指示之下完成工作,僱傭人隨時可以修改計劃;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接受定作任務後,不受定作人的任何監督管理和控制,完全按照承攬人自己技術力量、設計能力完成任務。第二在僱傭關係中,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生產條件、場地等,以僱傭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完成工作,與定作人無關。第三在僱傭關係中,受僱人在一定的時間內,連續不斷地承擔僱傭人指派的任務,實質上產生了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受僱人對自己的行為方式沒有自主權;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如何完成工作,完全由自己做主,只要遵守合同的約定,按時按約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即可。第四在僱傭關係中,有一個較長的支付工資的週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的支付有一個相當於這個行業的比較固定的標準;在承攬關係中,只是就某一件加工事項支付報酬,即根據承攬的事物的工作量大小、付出的成本、工時的多小來確定具體的報酬。

二是做好勞動關係與民間僱傭關係的區分。將本案定為僱工人身損害賠償,對本案的實體處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案由定性不準確,處理結果就不相同。根據有關規定及審判實踐經驗,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區分:第一,從形式看,特定的勞動關係一般都有書面合同,它是單位企業在較長時間內僱傭人員的形式。民間僱傭關係一般採用口頭形式。第二,從主體上看,在勞動關係中,用人一方包括全民企業、集體企業、社會團體、機關等。民間僱傭關係中,用人一方主體一般為個人、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等,是依靠家庭、個人等來聯絡的。第三,從內容上看,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一般比較明確,各種制度比較規範。民間僱傭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不是很明確,大多為口頭約定,隨意性大。第四,從時間上看,勞動關係有一個相對穩定較長的期限。民間僱傭關係的期限不確定,具有臨時性特點。勞動關係與民間僱傭關係如何區別,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對兩者區別把握得不準,往往會影響到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在具體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結合具體情況,認真研判,增強司法公信力。

稽核:閆曉溪

原標題:《【以案釋法】從提供勞務者受害案看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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