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微言普法】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何不同?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15
簡介法官說法:要妥善區分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據主審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在當事人因勞務侵權或受到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對原告與被告之間在勞務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如何認定,往往是案件處理的關鍵

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微言普法】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何不同?

王師傅以安裝傢俱為生,在一次入戶安裝時不慎受傷,他認為作為僱主的傢俱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傢俱公司訴至法院,日前,銅山法院審結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駁回了王師傅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安裝衛生間臉盆時受傷,工人起訴傢俱店

原告王師傅從事傢俱安裝工作,自帶部分工具,一般按60元/平方米收費。被告紅葉公司經營全屋傢俱定製,2018年8月的一天,位於銅山區某小區的客戶需要上門進行安裝傢俱,被告遂找到原告進行傢俱安裝作業,並預付安裝費5000元。被告按照客戶要求修改設計,即單盆增設為雙盆,後將安裝工作交給原告,並告知安裝要求。

原告與客戶約好時間後獨自至現場安裝,安裝過程中需要對格柵進行切割,在使用其自帶的切割機作業過程中,因空間狹小、作業難度大等原因,不慎將自己左前臂割傷。後原告在醫院住院治療。因對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師傅將紅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萬餘元。

法院判決:

原告操作不當導致受傷責任自擔

銅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1)雙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2)雙方約定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5000元,並非分期給付勞動報酬;(3)被告並未給原告限定工作時間,而關注的是安裝的傢俱安裝成果;(4)雙方僅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安裝完其客戶家的傢俱,即由原告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並非繼續性提供勞務。

綜上,不應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為僱傭關係。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安裝傢俱過程中造成切割機致人損害有無過錯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民事責任。原告從事傢俱安裝工作多年,對其自己攜帶的切割機操作嫻熟,應當知道在操作空間狹小,操作難度大的情況下,可能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因原告自己操作不當導致自身受傷,責任應當自擔。被告對原告的受傷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要妥善區分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

據主審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在當事人因勞務侵權或受到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對原告與被告之間在勞務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如何認定,往往是案件處理的關鍵。本案爭議焦點即為原告作為經營商與被告作為安裝工人之間是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

而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在實踐中乃至理論上的確較難區分,再因勞務受損問題上的法律後果又大相徑庭,有時還涉及其他被告(合同關係之外的人)賠償責任如何承擔。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農村,大多數當事人之間往往不簽訂書面合同,履行中又不是十分嚴格,這都加大了認定難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僱傭合同關係下僱主對僱員因勞務侵權或所受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承攬合同關係下定作人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侵權或造成自身損害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這一問題亟須加以探討和澄清。

僱傭合同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合同則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應當看到,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具有些共性,如它們同屬勞務供給合同,合同目的的實現均有賴勞務的供給,且其性質均屬承諾、不要式、雙務、有償的合同。因此二者的區別,實際上在於“怎麼進行勞務”,而非在於“做什麼勞務”。

要區分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關鍵把握以下幾點進行分析判斷:

一是當事人在從事勞務活動中的地位與關係不同。這是二者根本區別。僱傭合同要求僱員在工作的方式、方法、進度、場所要依僱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依據僱主的意志完成僱主所交辦的工作任務。二者在勞務活動中是支配和從屬的關係,具有一定人身關係屬性。相反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承攬人只需按照定作人對定作物的要求完成任務即可,至於如何完成、完成場所、程序一般由承攬人自己意志決定。

二是計酬依據和方式的不同。這是二者的基本區別。僱傭合同以勞務為標的,其計酬依據是勞務本身,只要僱員依僱主指示為一定勞務,不論有無工作成果,都應得到報酬;而承攬合同則以勞動成果為標的,其計酬依據是勞務的成果,承攬人僅有勞務,沒有成果,不應得到報酬。另外,僱傭合同一般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而承攬合同一般是一次性結算勞務報酬。

三是對勞務提供者的親歷性要求不同。僱傭合同中,勞務提供者不可將勞務轉由他人提供,如果不是合同當事人所為的勞務,勞動報酬就應由實際提供勞務人所得;而承攬合同中,並不禁止轉承攬,承攬人可以合同外第三人的勞動成果向定作人求償。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是承攬關係,作為定作人的被告並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微言普法】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何不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