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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釘打卡作弊軟體非法獲利 500 萬CEO獲刑,虛擬定位軟體合法嗎?

  • 由 蒼星零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11
簡介即便在廣告宣傳描述時聲稱:“能夠輕鬆破解釘釘的定位打卡功能,使用者可以透過它進行虛擬定位,隨時隨地都能打卡,有效解決考勤打卡問題,不再遲到缺勤”那麼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為製作一般的軟體並不需要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並沒有違反市場管理秩序

釘釘拍照打卡怎麼作弊

【新聞背景】

2021 年 10 月 8 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案件,犯罪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該軟體是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 APP,其透過虛擬定位技術,將虛假的位置傳送至釘釘系統,以達到“打卡”的效果,主要供上班族和學生使用。該軟體為收費軟體,年費為 89 元,月費 25 元。截止案發,使用者近10萬餘人/次,收取費用四五百萬元。犯罪人已於 2019 年 5 月 31 日被羈押,同年 7 月 4 日被逮捕。

釘釘打卡作弊軟體非法獲利 500 萬CEO獲刑,虛擬定位軟體合法嗎?

【法律評析】

單純的製作一款提供虛擬定位的軟體並不構成犯罪,即法無禁止即自由

對於手機系統的修改或防止APP讀取手機定位地址,國內有成熟的軟體。譬如

MIUI的空白通行證功能(虛擬身份ID)

釘釘打卡作弊軟體非法獲利 500 萬CEO獲刑,虛擬定位軟體合法嗎?

在過去的應用使用過程中,存在“不授權某許可權就無法使用”的情況,而對部分惡意應用進行授權敏感許可權是非常危險的行為,為解決此類問題,MIUI 12 提供了“空白通行證”功能。若您不希望向應用提供讀取聯絡人、 讀取簡訊、讀取通話記錄及讀取日曆中的真實資訊,可設定該開啟該應用的空白通行證功能,系統在對應用授權的同時,將返回空資訊給應用,解決必要許可權授權問題的同時,又能保護您的個人資訊。

倘若一款軟體是透過非法手段侵入其他軟體而修改、破壞軟體資料內容,那麼則構成犯罪。因為該行為不僅違反了技術中立原則,也是對原軟體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侵犯,即便不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也可能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因為通常這類依附於其他軟體的程式被稱為「第三方的外掛程式」或「外掛」,本身並非原軟體的組成部分,並非單獨的發行和製作行為。該款軟體的製作者至少系透過一定技術手段,對原軟體的部分語言程式碼或資料進行編譯、修改,從而侵犯原軟體著作權而進行牟利因此並不具有中立性。倘若行為已經達到刑法值得苛處的情節,那麼則構成犯罪。

可見,判斷軟體製作者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應當從該款軟體是否未經允許非法侵入其他軟體進行修改、破壞進行著手,亦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在本案中,“大牛助手”的 APP系經使用者同意而提供虛擬地址,那麼該款軟體不構成對手機系統的破壞。

而“大牛助手” APP是否侵入釘釘軟體,判決書尚未公開可查無法下定論。倘若沒有侵入釘釘軟體而單純的透過修改手機地位資料來導致釘釘軟體錯誤識別和讀取,如上所述並不構成犯罪。即便在廣告宣傳描述時聲稱:“能夠輕鬆破解釘釘的定位打卡功能,使用者可以透過它進行虛擬定位,隨時隨地都能打卡,有效解決考勤打卡問題,不再遲到缺勤”那麼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為製作一般的軟體並不需要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並沒有違反市場管理秩序。通常而言,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民事責任。

有人不禁要問,員工利用虛擬定位騙取單位勞動報酬,這種行為就對嗎?而這實際上是兩回事情。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技術不會作惡,作惡的是人。賣刀的人不會管買刀的人用刀幹啥,便是這個原理。對於此等情況,用人單位不僅能夠以員工虛構打卡地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倘若騙取勞動報酬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還能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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