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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需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算違建嗎

  • 由 楹庭拆遷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06
簡介那麼,也就是說禽舍養殖設施大棚還有禽舍養殖場以及附屬設施這些構築物的建設,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搭建大棚要辦理什麼手續

養殖場禽舍大棚以及附屬設施是否需要辦理規劃手續?違建是如何認定的?近幾年,相關行政部門針對禽舍大棚以及附屬設施,出現了一些以沒有辦理規劃許可證為由認定為違建,要求自行拆除或者強制拆除的現象。那麼這類的建築到底需要不需要手續呢?

養殖場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需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算違建嗎

首先來分析一下,養殖大棚和養殖場以及附屬設施所佔有的土地的性質問題。是不是一定要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其實也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從該法條的意義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農業設施用地不能辦理規劃手續,該項業務相關部門不予接納,或者是辦理。那麼,也就是說禽舍養殖設施大棚還有禽舍養殖場以及附屬設施這些構築物的建設,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並且該《城鄉規劃法》42條也反向證明是在法律上是不能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而不是咱們養殖戶不辦理。

現實中的養殖場或者是企業的建設是響應當時的政策,相關部門是對當時該企業的養殖場或者企業的建設發展是支援的,隨著規劃的調整或者是環保要求日益提高的趨勢,相關部門不再考慮之前給予的優惠政策,認定為違建予以拆除。遇到這類問題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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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需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算違建嗎

對此,法院也作出了相關的認定,行政相對人也就是養殖戶的“信賴保護利益原則”。通俗的來說就是養殖戶的建設行為取得了相關部門的一些認可,或者是在相關部門認可之下繼續建設,或者是加大建設,養殖戶就能夠相信行政部門對此應當予以保護。

保護的東西應當給予恰當的處理,而不是因為行政部門所謂的手續不健全,認為違建並予以拆除。這個是違背相關的行政執法基本原則,也就是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

《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通知》明確規定,設施農用地相關的建築物是給予備案,而非審批或行政許可備案。有相關的流程規定養殖戶提出申請,鄉鎮行政主管部門分批匯總,彙總當事人的申請匯交到國土資源部門、其他農業部門或者是其他規定的部門。給予的是備案許可,備案通俗來講是一種登記,而非行政強制的許可行為。

養殖場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需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算違建嗎

因此,從該法律精神來講國土資源部或者是農業部對農業的發展還是一直保持的是支援的狀態。只是在法律實際應用中,由於養殖戶法律意識或者是法律概念等薄弱的客觀因素導致養殖場被拆除,或者被下通知,處於不知所措的困境,希望以上的講解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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