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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之「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 由 微法說法 發表于 綜合
  • 2022-01-03
簡介為了嚴肅國法,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的國(邊)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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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之「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4月,經營位於桓臺縣“桓某2信誠勞務有限公司”的於某收取了田某、宋某、王某、張某1、劉某、鞏某、張某2、張某3、魏某的費用後,

為該九人代辦法國簽證以便出國勞務,於某將此業務委託給被告人李某超辦理,並支付給被告人李某超辦證費用21.2萬元。

被告人李某超收到該款後,在被明確通知田家中等九人無法申辦法國簽證的情況下,聯絡他人偽造了九份法國簽證並郵寄給於某。2018年4月中旬,田某等九人持貼上有該偽造的法國簽證的護照出境至法國巴黎被巴黎警方查獲

,4月18日、4月22日該九人分別被遣返回國並被北京機場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給予行政處罰。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超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法規,向他人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李某超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超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超到案後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剩餘違法所得應當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對辯護人所提系自首、積極退贓等辯護意見予以採信。為了嚴肅國法,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的國(邊)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超犯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二、將暫扣於桓臺縣公安局的4萬元返還被害人於某,責令被告人李某超繼續退賠剩餘16。2萬元,返還被害人於某。

【微法簡評】

本罪名中指的“出境證件”,包括

護照或者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證件,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簽證、簽註,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其他出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在防疫形勢嚴峻的當下,切勿非法出入境!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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