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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麼?你知道嗎?

  • 由 法制視界 發表于 綜合
  • 2021-10-27
簡介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由誰寫

關於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麼?由誰來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包括哪些內容?處理的基本程式是怎樣的,你知道嗎?對於生產安全事故方面,主要參考的條例是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北京楹庭路永強律師為大家答疑,一起來看下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麼?你知道嗎?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法規的第19條、第25條、29條、30條等規定,一般事故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其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其他組織進行調查事故責任認定。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應當包含的內容在《條例》的第32條的規定,一般事故處理的基本程式,先由事故調查的主管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根據相關的批覆由相關的部門進行下一步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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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作者/來源:人民律師網

關於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麼?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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