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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輪姦情節

  • 由 老王聊法 發表于 綜合
  • 2021-09-17
簡介事發後,審理認定:李四、王五違背婦女意志,實施了輪流姦淫婦女的行為,其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從共同犯罪的形態看,對兩人均應以強姦既遂論,且須按輪姦情節確定所適用的法定刑

輪流強幹開庭可以保人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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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透過案例來了解下今天的主題“輪姦”情節。

某日,王二麻子以過生日為由喊來小美、張三一起聚餐。聚餐期間,三人把酒言歡,酒過三巡,菜過五味,小美醉得不省人事。王二麻子、張三遂扶著小美到附近的賓館,開了一間3人間,並一人一床睡了過去。凌晨時,王二麻子起床上廁所,見小美仍未情形,心生歹意,於是趁小美醉酒不知反抗,與其發生了關係。期間,張三被響動吵醒,發現了王二麻子的行為。於是在王二麻子結束後,意圖與小美髮生關係。王二麻子上前制止,張三未與理會,仍堅持要發生關係,王二麻子無奈,便回到床上繼續睡覺。

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輪姦情節

圖文無關

事發後,兩人均被判決犯強姦罪。那麼兩人構成“輪姦”嗎?

一、輪姦及是否存在既遂未遂

所謂“輪姦”,是

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屬於強姦罪的範疇,附屬於強姦罪,

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所以,

有人在討論“輪姦既遂與未遂的”的問題,是沒有意義的。

既遂與未遂,是指犯罪的形態,即完成犯罪或未完成犯罪。因此只存在強姦罪的未遂或既遂。

而把“輪姦”這個情節與認定強姦罪既未遂形態相混淆了,是不可取的。

如該案:李四與王五預謀與被害人小花發生性關係。某日,李四以邀請吃飯為名,將被害人小花騙至家中。期間,李四與王五利用灌酒方式將小花灌醉,李四趁機與小花發生關係,王五卻因酒後生理原因,未能與小花發生關係。事發後,審理認定:

李四、王五違背婦女意志,實施了輪流姦淫婦女的行為,其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從共同犯罪的形態看,對兩人均應以強姦既遂論,且須按輪姦情節確定所適用的法定刑。

這裡要劃個重點,

對於共同犯罪,並非全部根據結果論來判斷既遂未遂

。由於某些犯罪的不可代替性,如強姦罪、脫逃、偷越國(邊)罪等,作為親手犯和結果犯,必須獨自完成犯罪構成的充足要件才可以認定為既遂。

二、輪姦的構成要件

1、兩名以上男子。

2、行為人間有共同意思聯絡。彼此知道對方有姦淫同一個被害人的意圖而且執意實施該犯罪行為。案例中,王二麻子與張三,不構成輪姦,也是基於此,因為兩者在實施強姦時,並沒有共同實施強姦的意圖,如王二麻子對張三強姦行為進行阻止。

3、均具有強姦被害人的行為。這裡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

4、雖然通常有一定時間和空間性,但不必然。如:

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姦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並分別姦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姦淫的,都視為輪姦。

三、特殊情況

如兩人實施輪姦行為,1人滿14週歲,另1人不滿14週歲,那麼必然不滿14週歲的不構成強姦罪(14週歲為強姦罪的刑事犯罪年齡)。那麼滿14週歲的人,是否應當按照輪姦情節定罪?老王認為應當認定為具有輪姦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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