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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航班需要注意些啥?

  • 由 通用航空產業 發表于 綜合
  • 2021-08-11
簡介3、治安管理權: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機長的職責包括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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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運輸航空發展迅速。以前“坐飛機”被看作奢侈消費,現在變得越來越平價與親民。乘坐飛機出行已經成為大眾出行的重要選擇之一,尤其是長途出行時,越來越多的人願意選擇乘飛機出行。但是,由於飛機執行過程中,處於空中,相對獨立,所以區別於地面交通工具,乘坐飛機具有特殊的要求和管理規定。那麼,乘坐飛機有哪些不同之處,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一、飛機上誰說了算?

正常情況下, 飛機上機長是第一責任人,需要負責飛機以及乘客的安全,所以法律賦予了機長很多的特權:

乘坐航班需要注意些啥?

1、最高指揮權:

《民用航空法》明確規定了這一指揮權的物件,即機上所載所有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其他隨機工作人員、機上所載旅客。無論在正常執行過程中,還是遇險活緊急情況下,機長在其權值範圍內所下命令,上述人員都應嚴格執行。

2、最終決定權: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主要體現在:

(1)起飛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5條明確規定:“飛行前機長應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髮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2)航空器處置權

《民用航空法》第46條明確規定:“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這裡所指對民用航空器做出的處置,是指在事先沒有計劃安排得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復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3)機組人員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7條明確規定:“機長髮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障飛行安全,有權作出調整。”這裡所指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主要指由於理論知識、飛行技術、飛行作風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狀況等不適宜執行此次航班飛行任務的情況。

3、治安管理權:

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機長的職責包括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機長的治安管理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或違法活動的控制權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在飛行的航空器上發生的違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行為。我國《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機長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將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時,可對犯罪或違法嫌疑人採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並可以要求或授權其他機組人員進行協助,甚至請求或授權旅客給予協助。

(2)違法嫌疑人驅離權

對於危害或者能夠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員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機長有權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令此人離開航空器。

(3)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為人移交權

《東京公約》規定,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發生觸犯登記國刑法的嚴重犯罪,不論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機長有權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

(4)免除責任權

只要機長治安權的行使符合《東京公約》的規定,就會被施以免責保護。被免責人員包括機長、其他機組成員、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經營人、本次飛行租機人或包機人,被免除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機長的其他權力還包括受委託轉遞外交郵袋、以航行日誌作為執行證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內作為公司代表辦事等方面。

二、生病了不能上飛機

由於飛機具有公共交通屬性、相對封閉、高空飛行含氧量和氣壓變化較多、存在空中顛簸、飛行噪音大燈特點,航空公司針對一些特殊患者作出了限制:

乘坐航班需要注意些啥?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患者,在國家規定的隔離期內,不能乘坐飛機。其中水痘病人在損害部位未痊癒時不能乘飛機。

2、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因航空氣氛容易誘發疾病急性發作,故不宜乘飛機。

3、心血管疾病患者。因空中輕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舊病復發或加重病情,特別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嚴重高血壓病人,通常認為不宜乘飛機。

4、腦血管病人。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這類病人,由於飛機起降的轟鳴、震動及缺氧等,可使病情加重,禁止乘飛機。

5、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氣胸等患者,因不適應環境飛行途中可能因氣體膨脹而加重病情。

6、做過胃腸手術的病人。一般在手術十天內不能乘坐飛機。消化道出血病人要在出血停止三週後才能乘飛機。

7、嚴重貧血的病人。血紅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者,不宜乘飛機。

8、耳鼻疾病患者。耳鼻有急性滲出性炎症,及近期做過中耳手術的病人,不宜空中旅行。

三、物品不能隨便帶

(1)禁止攜帶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和強制仿製品、玩具槍等);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如,彈藥、爆破器材、煙火製品、上述物品的仿製品等;

(三)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梭刀、刀具、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汽油、易燃液體、易燃固體、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2)需要隨身攜帶的物品

在旅行期間可以免費自行攜帶零星小件物品乘機。航空公司對體積及重量有限制。每人可攜帶一件物品,每件的體積不超過20×40×55釐米,重量不超過5公斤。頭等艙旅客可以攜帶兩件五公斤。

重要檔案和資料、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銀製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或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行證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執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而應作為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此外,不允許在托執行李中夾帶鋰電池,只可以隨身攜帶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和行動式攝像機等)。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3)需要託運的物品

在出行時,如果有超過規定尺寸或重量的行李,或者不方便隨身攜帶的物品,我們可以在值機櫃臺辦理行李託運。

需要注意,有些物品要具體看航空公司具體的託運政策,依規辦理託運,比如: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小動物(僅限家庭馴養的狗、貓、鳥或其它玩賞寵物)、導盲犬和助聽犬;外交信袋,機要檔案;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摺疊輪椅或電動輪椅;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短棍、錘子等;乾冰、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煙具、藥品、化妝品等。

四、遵守客艙管理規定

1、客艙禁止吸菸

飛機上不能抽捲菸和電子煙,不僅是因為點燃捲菸使用的明火有可能引發火災,而且抽菸產生的煙霧萬一引起煙感器報警,會讓旅客恐慌,如果盲目躲避還會造成飛機失衡,產生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

乘坐航班需要注意些啥?

2、可帶充電寶但不可用

大家出行時習慣帶充電寶,以保證手機有足夠的電量。但這個方便旅客的產品從面世以來就給民航添了不少麻煩,因為活潑的鋰金屬摩擦、碰撞便有可能讓充電寶變成“充電爆”充電寶在地面起火處理起來相對容易,但如果是在狹小的客艙中,很容易引起旅客恐慌。

3、禁止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裝置

飛機上的物品除了機供餐食,其他一律不能隨身帶走。機艙裡凡是有紅色應急標誌的按鈕一定不能隨意碰觸,應急艙門更不能亂碰、亂拉、亂開啟,拿不準可以諮詢乘務人員,以免造成危險。

乘坐航班需要注意些啥?

4、禁止搶佔座位、行李艙(架)

我們在乘坐飛機時,乘客與座位號是一一對應關係。在乘坐過程中,乘客不能隨意變更座位,否則會影響整個飛機的配載平衡,從而影響飛行安全。

5、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為。

乘機期間,不得影響其他乘客正常乘坐航班和休息,尤其要不能威脅機組、乘客的言論,否則可能被視作恐怖襲擊,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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