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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陽:房屋被暴力強拆 如何確定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

  • 由 浩碩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垂釣
  • 2023-01-05
簡介因被告的原因無法確定詳細物品專案、數量和價值,本院透過照片、結合日常家庭所需,營業執照及市場價值,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本院酌定賠償原告室內物品損失30,000元

什麼是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

河南濮陽:房屋被暴力強拆 如何確定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

基本案情:

原告劉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城中村改造專案的徵收拆遷範圍。2019年4月16日,劉先生的該處房屋被街道辦強制拆除。在拆除過程中,街道辦透過登記、拍攝影片的方式對拆除過程進行了記錄,但沒有劉先生的簽名確認,且登記內容沒有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日期,原告劉先生既不認可對其清點物品的專案,數量,也不認可對其進行了物品交接,街道辦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交物品交接清單,現物品在何處不清,已不具備鑑定條件。

河南濮陽:房屋被暴力強拆 如何確定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

後劉先生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法院作出判決書確認街道辦強制拆除劉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2020年9月3日,劉先生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劉先生賠償其室內34項物品損失。

法院裁判觀點:

被告街道辦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已被生效判決書確認違法。權利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房屋價值損失、室內物品損失等直接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據實處理。

一、關於原告要求參照周邊商品房價格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賠償的問題。

從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房屋為違章建築,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給原告造成的一定的經濟損失,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房屋的合理損失。

訴訟中被告雖提交一份評估諮詢報告明細表,原告稱對該評估毫不知情,但評估報告並沒有加蓋評估機構的印章,也不顯示評估人員是否具有評估的資質。原告對該評估不認可,鑑於當事人各方均未儲存、固定證據,導致失去依法評估條件,難以確定房屋價值損失的。

本院結合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過錯程度,房屋佔用土地的性質、來源、房屋建造的面積、結構、時間,及原告家庭人員組成情況等,酌定賠償房屋損失130,000元。

二、關於原告劉先生請求賠償其室內物品損失的問題。

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看,被告在強拆過程中既沒有依法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前置評估,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對原告履行了通知義務,同時也未對案涉房屋內物品進行詳細登記並妥善保管,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被告應對原告的室內物品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被告的原因無法確定詳細物品專案、數量和價值,本院透過照片、結合日常家庭所需,營業執照及市場價值,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本院酌定賠償原告室內物品損失30,000元。

河南濮陽:房屋被暴力強拆 如何確定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街道辦賠償劉先生房屋損失130,000元、室內物品損失30,000元,共計160,000元。

浩碩律師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鑑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河南濮陽:房屋被暴力強拆 如何確定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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