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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深了丨專利越早公開越好嗎?真的不是

  • 由 吹IP 發表于 綜合
  • 2021-07-01
簡介這也是促成優先權制度的原因之一:除了便利跨國專利申請,優先權還使申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對在先提交的專利申請引入新內容來加以補充完善,以主張優先權的方式提交在後申請

專利怎麼申請提前公開

可深了丨專利越早公開越好嗎?真的不是

可深了丨專利越早公開越好嗎?真的不是

發明專利早公開好還是晚公開好?除個別例外情況或者申請人有特別原因,專利檔案晚公開對申請人有利,早公開對社會公眾有利。這裡要告訴你的是,一般情況下,專利申請人通常不應選擇提前公開專利申請。

發明專利公開程式

依照中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後,由專利局向公眾予以公佈。即,一件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須經歷兩次公開:一次在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後的專利申請公佈;一次是專利透過審查獲得授權時所做的專利公告。

依照中國專利法,專利局對實用新型和外觀只做授權公告,不做授權之前的申請公開。

依照中國專利審查程式,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公佈後才啟動實質審查,所以不會出現授權公告早於專利申請公佈的情形。

18個月公開和潛水艇專利

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後進行公開是《巴黎公約》做出的規定,是各國遵循的國際慣例。申請人可以要求專利局提前公開自己的專利申請。

專利制度設立之初並不存在“18個月公開”的程式設定。這一程式的引入是為了解決狙擊商業活動的“潛水艇專利”所帶來的問題。

對發明專利申請不做“18個月公開”的情形下,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可以潛伏很長時間而不為公眾所知,直到專利授權公告。由於發明專利申請要經歷實質性審查,3年或更長時間才獲得授權均屬正常。如果申請人有意利用程式加以拖延,可以將授權時間拖到7至10年,甚至可能更長。這就造就了長期潛伏的潛水艇專利。

能夠推遲專利技術方案公開,對申請人而言非常有利可圖。在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後,已經完成宣誓技術領地的跑馬圈地工作。之後,可能有企業也掌握了相同的技術,並開始商業應用。但是,因為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並未公開,這些企業無從發現自己的商業活動存在專利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大規模進行商業投入。

利用潛水艇專利的長潛伏期,申請人可以坐等企業做大後的最佳時機來收割超額利益。倘若企業較早發現專利的存在,則可能及早與專利權人談判達成價格合理的許可費協議,也可能會選擇選用替代技術方案規避專利侵權,甚至可能放棄相關商業計劃。而企業不知道潛藏的專利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開始從事相應商業活動,尤其在做了大量前期投入之後,突然冒出一件專利並被要求按實施規模繳納許可費,此時企業已經被鉅額前期投入所綁架,就非常被動了,對他們也極不公平。

此外,潛水艇專利導致技術公開被延遲,有悖於專利制度快速推動社會技術進步之初衷。而且延遲公開很可能造成他人為研發相同的技術做不必要的重複投入,造成資源浪費。

發明專利申請提交之後,如果很快就被公開,對申請人顯得過於嚴酷、不公。權衡各方面因素,以18個月為期限來做發明專利公佈是比較好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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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公開和專利的修改、撤回

專利制度奉行先申請原則,意在鼓勵發明人早提交專利申請,加快技術進步節奏。這使發明人專利申請之提交難免倉促,使專利申請因多種原因而不夠完善, 包括相關技術研發可能很快取得了新進展。

這也是促成優先權制度的原因之一:除了便利跨國專利申請,優先權還使申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對在先提交的專利申請引入新內容來加以補充完善,以主張優先權的方式提交在後申請。這樣,在先申請跑馬圈地宣誓技術領地的效果不受損失,新引入的內容於在後申請的申請日完成技術領地宣誓。

但是,倘若在先專利申請很快被公開,且公開於主張優先權的在後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對於在後申請當中新引入的內容,在先申請就已經構成公知的現有技術,這會使在後申請中新引入的內容很難具有創造性,進而難以獲得專利權。而倘若在先申請尚沒有被公開,這些新引入的內容就完全有條件具備創造性,從而取得專利權。

如此,發明專利申請公開的時間應當晚於主張優先權的12個期限。另外,專利局也需要足夠的時間依程式處理專利申請,對滿足形式要求的發明專利申請排期公佈也需要處理時間。因而形成了“18個月公開”這一慣例。

另外,在專利申請正式進入公開程式進而被公開之前,專利申請人還有機會最後決定是否撤回專利申請、阻止專利公開,這樣,還可以將相應技術方案作為自己的技術秘密予以保留和利用。一旦被公開,就是覆水難收了。有諸多被公開的專利申請最終無法透過專利審查,無法獲得專利權,這些技術就進入了公有領域,可以由公眾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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