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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決定判決結果的人,到底有什麼區別

  • 由 粵龍法務 發表于 綜合
  • 2021-06-29
簡介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主審法官和審判長有何區別

這些決定判決結果的人,到底有什麼區別

在案件審理的時候,我們可以見到審判長、承辦法官等等的職責人員,他們在法庭審理的時候充當著決策的職位,而從名詞上來看它們都可決定判決的結果。他們都是案件審理中不可或缺的,那麼,審判員如何設立?審判員就是法官嗎?下面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審判員的設立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高階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審判員有兩種:第一種是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第二種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長任命的,又稱助理審判員

二、審判員是法官嗎

是。法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法官是一種通稱,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是法律術語稱謂。助理審判員在審理案件中裁判時的稱謂叫代理審判員,即代行審判員的職責。

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三、具體來看下審判長和審判員有什麼區別?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當然在合議庭中的表決權是一樣的,沒有大小之分,但在合議庭中,有審判員時,助理審判員是不能擔任審判長的,正如有庭長時,審判員不能擔任審判長,有院長時,庭長又不能擔任審判長一樣的道理。

審判長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稽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審判員有兩種:第一種是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第二種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長任命的,又稱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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