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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城法官說法之六」體育課上學生受傷誰來賠?

  • 由 身邊24小時 發表于 綜合
  • 2021-06-28
簡介本案事發時屬於體育課時間,南山某小學依據《全日制義務教育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開展籃球課,根據牛牛兩位同班同學的證言,體育老師在課前講解了打籃球注意事項、並組織學生進行了熱身活動,事發後校方立即通知了家長,孩子儘快地被送至醫院救治,且牛牛未能

如果防守人犯規了,但是防守人受傷了,當事人需要負責嗎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5日下午,牛牛(化名)在就讀的南山某小學上體育課打籃球時,同班同學辰辰因爭搶上籃將牛牛撞傷,造成牛牛右尺橈骨下段骨折。事發後體育老師和辰辰的家長將牛牛送至歷城區某醫院治療,後轉入山東某中醫藥大學住院治療8天,支出醫療費45739元。辰辰父母給牛牛墊付醫療費30000元,牛牛家向學校借款5000元。2020年2月2日牛牛又在歷城區某醫院取出內固定裝置住院治療5天,支出醫療費8958。2元。牛牛父母認為,孩子在正常的上課時間,由於二被告的原因導致受傷,對於治療費用,學校和辰辰家長應全額賠償。經瞭解,牛牛家庭經濟困難,其母親黃某系殘疾人,無力承擔治療費用,故其將辰辰父母及就讀南山某小學告至歷城法院,要求賠償全額醫療費用。

「歷城法官說法之六」體育課上學生受傷誰來賠?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牛牛和辰辰同在體育課時間打籃球,牛牛由北向南進攻上籃,辰辰進行防守,二人發生了碰撞,牛牛與辰辰先後倒地,牛牛受傷。透過事發時錄影顯示,辰辰與牛牛進行的系正常的體育活動,上籃、防守均在競技運動規則之內,辰辰非惡意犯規,對牛牛的受傷並無故意和無重大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本案事發時屬於體育課時間,南山某小學依據《全日制義務教育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開展籃球課,根據牛牛兩位同班同學的證言,體育老師在課前講解了打籃球注意事項、並組織學生進行了熱身活動,事發後校方立即通知了家長,孩子儘快地被送至醫院救治,且牛牛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南山某小學對本次事故負有過錯。本次事故中,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管理、教育職責,不能因正常的體育教學活動而將事故發生歸錯於學校,故南山某小學對牛牛的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歷城法官說法之六」體育課上學生受傷誰來賠?

主審法官

歷城區人民法院仲宮法庭庭長

審判員 儀挺

「歷城法官說法之六」體育課上學生受傷誰來賠?

法官說法

籃球運動是學生的一項體育競技運動, 籃球運動具有高強度對抗性、身體接觸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險性等特點,具有一定風險,參加人在參與此類活動中,出現人身損害屬於情理之中可以預料的情形,不屬於意外事件,所有參加人既可能是他人人身損害危險的潛在製造者,也可能是該種危險導致自身損害的潛在承受者,既然參加人選擇參加此類活動,就應視為已經默認了在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自身或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這是人民法院在健康權審判中體現發展體育事業、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實踐與探索,對於當事人遵守規定、學校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的前提下,綜合平衡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做出較為公正的判決,實現了情與法的結合,弘揚體育競技精神。但同時也提醒當事人,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活動須注意安全,在鍛鍊身體的同時也要注意安全。

【來源:濟南歷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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