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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師評逃單事件

  • 由 鄧永律師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24
簡介遇到逃單,餐廳可以採取暫扣食客財物的方式督促食客買單,也可以將監控影片提交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餐廳追回損失並處罰逃單者

逃單行為屬於什麼性質

鄧永律師

近日,四川成都,6人吃617元燒烤僅支付8元后離開,剩下的600元由收銀員墊付。老闆雷先生表示這6位逃單後至今未買單,而墊付600元的收銀員月收入3000元左右。

深圳律師評逃單事件

在深圳執業十三年的鄧永律師認為:逃單事件不僅僅是道德問題,而且是違法、犯罪問題。

一、 逃單本身違法,情節嚴重者可判刑。

首先,吃飯逃單,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餐廳有權要求食客補交用餐金額,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其次,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像以上案例中,6名食客消費608元,僅付款8元就溜之大吉,屬於詐騙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挽留或者罰款。當然,6名食客並非責任相當,邀請朋友吃燒烤者應受處罰,透過打掩護等方式協助他人逃單者也應受懲罰,被邀請參加飯局者沒有買單的義務,通常不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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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逃單情節嚴重者可觸犯刑法。在廣東深圳地區,詐騙金額超過6000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國內已經有大量逃單者都被判詐騙罪的先例。如偷逃高速公路過路費被判刑,上海95後女生KTV慶生,狂噴12萬香檳,無力付款被判刑。

二、 食客逃單,老闆讓收銀員賠付是否合法?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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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餐廳老闆要求收銀員賠償損失,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一是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消費者逃單,收銀員要賠償損失”。二是賠償損失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當然,在深圳地區優先適用深圳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在深圳地區,只要有事先約定,單位可以要求收銀員承擔更高比例的損失,只要不超過員工月工資的30%,就不違法。

三、餐廳公佈逃單監控影片是否合法?

律師認為:餐廳公佈事發影片,是一種自力救濟行為,其目的是督促逃單者買單,不具有違法性,但不值得提倡。

《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遇到逃單,餐廳可以採取暫扣食客財物的方式督促食客買單,也可以將監控影片提交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餐廳追回損失並處罰逃單者。

草率公佈逃單影片,可能導致食客被人肉、被網暴等嚴重後果,國內已經有多人因承受不了網路暴力而自殺的案例。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鄧永律師建議餐廳將相關影片移交給公安機關,而不是自行在網上播放。

各位看官,認可鄧永律師的觀點嗎?歡迎閱讀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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