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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車輛爆胎造成路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0
簡介法官說法交警部門在車輛爆胎等交通事故發生時,常以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為由,僅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導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受害人起訴至法院,需要法官查清交通事故的事實,判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劃分當事人的責任

路面破損導致爆胎責任在誰

司法為民 公正司法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5日,被告遊某某駕駛重型普通貨車,由洪湖市峰口鎮開往新堤城區,當車行至仙崇公路某路段時,因貨車的右後輪突然爆胎,輪胎片迸出時將路邊行人(原告劉某某)擊中,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左側肱骨骨折)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證明此次事故為意外事故,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原告受傷後先後兩次在醫院住院治療共計46天,累計花費醫療費62144。79元。經鑑定不構成傷殘,後期醫療費評估為15000元,誤工時間420天,護理時間120天,營養時間120天。

另查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前,劉某某長期靠搬運貨物為生,因該次事故的發生,對其工作和家庭造成了嚴重影響,因交警部門以事故為意外事故為由未予責任認定,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劉某某遂向洪湖法院起訴了遊某某和保險公司。

洪湖法院受理該案後,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當事人的過錯進行了詳細的調查。經查,原告劉某某系在路上正常行走,對事故發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遊某某作為駕駛員和車主,疏於對車輛的日常保養維護,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是造成事故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被告遊某某未及時對案涉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的行駛安全,導致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爆胎,擊傷原告,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100%的責任。原告劉某某在路邊正常行走,對事故發生無任何過錯,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經濟損失81490。72元。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交警部門在車輛爆胎等交通事故發生時,常以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為由,僅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導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受害人起訴至法院,需要法官查清交通事故的事實,判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劃分當事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為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構成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1、車輛在道路上,2、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或者發生了意外,3、車輛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本案中,涉案事故發生在本市路段,符合法律法規有關“道路”的認定;被告遊某某長時間未對貨車的輪胎進行檢查或者更換,其疏於保養,使肇事車輛處於安全隱患狀態下,與事故發生存在必然聯絡;原告劉某某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其對事故的發生不能預見、沒有過錯,被告遊某某應擔全責。

法官提醒

車胎等物件脫落引發“非碰撞”事故,車輛的駕駛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者或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各位司機一定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測、維修和保養。出車前,對車輛狀況進行相應檢查,排除車輛安全隱患,做到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原標題:《以案說法:車輛爆胎造成路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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