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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系統腐敗治理對策

  • 由 為君紀法評論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31
簡介著眼解決專項治理中發現的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缺失、專案審批無序、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隨意、易地建設費收繳混亂等突出問題,從國家立法層面,建議儘快修訂完善《人民防空法》及其實施辦法,對人防部門領導體制、職能定位、工程建設、執法監督等進一步明確,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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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系統腐敗治理對策

人防系統腐敗治理對策

深化人防系統腐敗治理,要強化問題導向和精準思維,堅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根據違紀違法規律和路徑,深化以案促改,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推動人防部門轉變人防建設發展方式,促進權力公開透明執行。

(一)嚴格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

把黨管人防作為根本原則,作為黨管武裝在人防領域的具體體現,全面加強同級黨委對人防工作的領導,選優配強各級人防領導班子。樹牢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國防意識、責任意識,保證人防事業正確發展方向。深入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實現人防事業更高質量、更好效益、更可持續發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壓緊壓實班子成員

一崗雙責,層層傳導從嚴治黨壓力,堅決改變管黨治黨寬鬆軟的被動局面。注重用專項治理中查處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改。加強派駐監督力量,著力強化對黨組班子成員、關鍵崗位的有效監督。

(二)改革人防部門的職能職責。

建議結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效整合資源,實行歸口管理,將純軍事防禦職能還給國防軍事部門,將人防工程建設和應急救援職能劃歸地方政府相應職能部門。將涉及核心機密的通訊警報建設、戰時組織防空襲鬥爭等職能從各級人防辦整體剝離出來,隸屬相應的國防軍事部門。將人防工程建設職能劃歸各級政府住建部門,人防辦作為其內設機構,履行總體規劃、開發建設等職能,同時定期與國防軍事部門溝通情況、通報事項。將應急救援職能劃歸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履行通訊指揮、人口疏散、搶險救災、人防教育等職能。

(三)人防專案建設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透過市場配置資源,解決審批權力集中、封閉執行、管理混亂等問題,徹底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改變人防工程審批模式,除人防指揮所等核心工程外,地下商業街、停車場等一律按普通建設工程進行管理,實行與地面工程相同的招標報建程式,公開招標、充分競爭。全面清理

‚紅頂中介‛,在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監理等環節,不得干預、插手投資主體的自主選擇,不得違規指定中介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人防建設領域,不斷增強市場活力。加快推進人防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改革,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對人防部門投資管理的地下商業街、酒店、建築公司等關聯企業,除國防軍事需要外,從人防部門整體剝離,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

(四)修改完善人防立法有關內容。

著眼解決專項治理中發現的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缺失、專案審批無序、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隨意、易地建設費收繳混亂等突出問題,從國家立法層面,建議儘快修訂完善《人民防空法》及其實施辦法,對人防部門領導體制、職能定位、工程建設、執法監督等進一步明確,加快形成配套完善、上下銜接的人防法律法規體系。省級層面及時制定出臺人防工程規劃建設、開發利用、質量監督、維護管理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確保具體明確、易於操作。強化人防部門執法監督,建立健全綜合監管、聯合執法機制,對違規違法行為堅決查處,確保人防法規發揮剛性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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