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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答覆之技術特徵的比對概述

  • 由 李鑫聊專利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22
簡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技術手段的多個作用,在本申請和對比檔案中是不同的作用,需要認定沒有被公開,以及要從本申請和對比檔案的兩個整體上看待答覆方式二:注意發明構思的闡述現階段,國家局在推動發明構思的審查邏輯,所以,從發明構思(整體)上去闡述技

什麼叫特徵比較

審查意見答覆之技術特徵的比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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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

在審查意見答覆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審查意見的漏洞是:技術特徵的比對錯誤。所謂的技術特徵比對錯誤,往往是審查員有意為之的,故,有效答覆對於提升授權率有重要作用。

同時,技術特徵的比對又是事實內容,是可以透過客觀的事實推論可以成立的,也是審查員難以迴避或者“狡辯”的,所以,充分使用技術特徵等事實內容是答審中最重要的答覆手段。

二。特徵比對的表現方式

在特徵比對的表現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方式,具體如下:

方式一:在審查意見中,由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權利要求之間缺少明確的特徵比對,審查員可能會採用“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特徵A相當於,或者對應於權利要求的特徵A‘”等表述。此時,審查員可能特徵比對不正確。

方式二:在特徵比對部分,採用推導的方式宣稱: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本申請的A特徵,具體可為:再對比檔案1公開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得知~~的描述方式。一旦採用推導的方式,一般可認為審查員在這個特徵上存在問題,可針對性答覆。

三。 特徵比對的出現位置

按照三步法的邏輯,特徵比對有兩個地方:

地方一:第一步中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檔案1)之後,進行對比檔案1和本申請之間的特徵比對。

地方二:第二步中根據區別特徵確定對比檔案2後,判斷對比檔案2是否公開了區別特徵。

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用特徵比對的手段,就要把精力放在這兩個地方。

四。特徵比對的判斷邏輯

總的原則:不能孤立的看特徵,要從整體上看,具體為:從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術效果上看,具體來看,包括:

場景1:採用的詞一樣,並不等於公開了?

場景2:採用的是同義詞,並不等於公開了?

場景3:採用的是下位詞,並不等於公開了?

場景4:採用的上位詞,更不等於公開了?

現實中,審查員往往就是前面所說的是孤立的,不是整體的,這也就給了我們答覆的空間。

五。為什麼會有這個問題

對於特徵比對的錯誤經常出現,前面講過很多情況是審查員有意為之,他們為什麼要有意為之呢,具體原因如下:

原因一:審查員是技術特徵組合方式進行審查的。

現階段是技術特徵拼湊法,只要找到技術特徵即可,如果找不到,就編一個。

原因二:要提煉發明構思,需要更多的投入和經驗

由於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首先接觸的是含有技術特徵組合的技術方案,對於技術特徵的剝離比較容易,而要想從中悟出發明構思,則需要對整個技術方案進行提煉才能得到。

原因三:檢索時,會自然不自然的陷入技術特徵拼湊法

在進行檢索時,對於檢索要素的確定,首先關注的就是技術特徵、技術手段,審查員會不自覺的將技術特徵孤立開,認為技術特徵的堆砌就等同於技術方案,忽視了其內涵的技術構思以及達到的技術效果。

原因四:第二步判斷,更容易陷入孤立看待

在創造性評價的第二步中,由於需要確定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因此在檢索及篩選對比檔案時,審查員容易過度關注技術特徵,在找到含區別技術特徵的對比檔案後,忽視該區別技術特徵的具體作用,認為技術特徵的拼湊就能顯而易見得到發明,導致創造性的評判錯誤。

六。如何答覆

前面分析了表現方式、位置、判斷邏輯、原因等問題,現在就該到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了,具體答覆方式如下:

答覆方式一:從整體上判斷技術特徵是否比對正確

整體上比對,是指從本申請或者對比檔案的整體上看待一個技術特徵,而不僅僅是從其字面意思予以判斷。整體上的比對,需要從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三位予以闡述和說明。反過來說,技術手段一樣,技術問題或者技術效果可能不同,也要認為技術特徵沒有被公開。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技術手段的多個作用,在本申請和對比檔案中是不同的作用,需要認定沒有被公開,以及要從本申請和對比檔案的兩個整體上看待

答覆方式二:注意發明構思的闡述

現階段,國家局在推動發明構思的審查邏輯,所以,從發明構思(整體)上去闡述技術特徵的比對問題,往往會帶來比較好的效果。

也就是說,將技術特徵放到發明構思中去闡述,而不是簡單的闡述技術特徵本身。

答覆方式三:一定要深刻理解審查員的片面、孤立看到技術特徵的審查方式

這個是現階段的審查員主要審查方式,所以,需要時刻將這個指導思想來:閱讀審查意見,閱讀本申請、閱讀對比檔案。這樣才能真正的找到問題,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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