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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外機安放引糾紛,她被鄰居告上法庭

  • 由 九派財經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17
簡介王先生認為,訴爭裝置平臺屬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該平臺實際可以擺放3臺空調外機,可以滿足原、被告雙方的使用需求,不應當排除原告的使用

圖紙上裝置平臺是什麼

【來源:嘉興市法院_案件傳真】

將裝置平臺包進自家陽臺,空調外機放隔壁,這樣的做法能得到法院支援嗎?近日,經海寧法院一審、嘉興中院二審的一起相鄰關係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季女士和王先生是海寧一小區同一樓層的鄰居,兩家房屋東西相鄰。王先生家南陽臺兩側各有一個空調裝置平臺,季女士家次臥正南位置有一個空調裝置平臺,而季女士家次臥正南位置的裝置平臺與王先生家南陽臺西側裝置平臺相鄰。

去年5月,王先生將自家南陽臺兩側的裝置平臺與陽臺打通使用,擴大了陽臺面積,但隨之面臨的問題是空調外機無處擺放,於是王先生將空調外機放置於隔壁季女士家次臥正南位置的裝置平臺上。

季女士認為王先生無權使用該裝置平臺,雙方溝通無果後,季女士將王先生的空調外機拆除並存放於物業公司。發現自家空調外機被拆除後,王先生大為惱火,將季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上述裝置平臺的使用權,責令季女士將拆除的空調室外機恢復原狀,並賠償相關損失。

王先生認為,訴爭裝置平臺屬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該平臺實際可以擺放3臺空調外機,可以滿足原、被告雙方的使用需求,不應當排除原告的使用。而季女士認為,原告將自己房屋外的裝置平臺拆除另作他用,訴爭裝置平臺是在其專有部分對應的外側,原告無權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訴爭裝置平臺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的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是業主專有權行使的合理延伸,但業主行使權利的前提須是合理使用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開發商在每套房屋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範圍均設定了擺放空調外機的裝置平臺供業主使用,能夠滿足各自需求。規劃圖紙上標註了案涉裝置平臺僅能放置兩臺空調外機,放置三臺存在安全隱患。現原告為擴大自己的專有空間,自行改建裝置平臺,並擠佔被告合理使用空間,不應認定為誠信行為,亦有違公平。

最終,海寧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向嘉興中院提起上訴,嘉興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裝置平臺屬於共有部分,全體業主均可進行合理使用,但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業主應當將空調外機安裝於開發商預留的裝置平臺,私自封閉裝置平臺屬於違建,而將空調外機放置於其他業主房屋對應的裝置平臺,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不應得到支援。

鄰里間和睦相處、守望相助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鄰里間應當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出發,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互相體諒理解,共同營造和諧的鄰里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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