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綜合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

  • 由 法貓叫元寶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16
簡介合法公民的權益保障倘若公安司法機關不將立案階段和偵查階段相隔離開,那對於剛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即刻採取強制措施

口頭威脅辱罵他人可以報案嗎

大多數人認為刑事訴訟程式就是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這是英美法系的基本雛形,但在我國卻並非如此。前三者僅僅只是訴訟程式中的組成部分,在偵查之前還有一個立案階段。

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將立案作為刑事訴訟獨立的、必經程式的國家。許多學者批評說將立案階段和偵查階段硬生生分離開來,會造成實操過程中的混亂。但是小編並不這樣認為,立案階段的獨立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也是我國實現法治化的制度創新。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

合法公民的權益保障

倘若公安司法機關不將立案階段和偵查階段相隔離開,那對於剛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即刻採取強制措施。注意,此時的行為人是否應當立案還不明確,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還未審查完成。但是人很有可能已經被關到看守所了。

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關進看守所,就沒有那麼容易出來了,甚至有的還是在異地羈押。這對於當事人的基本權益是一種極大的損害。因為這一關,不僅失去了人身自由,還包括自己的生活、事業和家庭也同樣遭受影響。

立案和偵查交叉在一起極易造成行為人被關押的情形。並且由於審查、偵查需要時間,還出現了超期羈押的情況!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

但是如果將立案和偵查區分出來就能很好地規避這些弊端。立案前和立案時不採用任何偵查起訴和審判時的手段,除非必要時候。這樣有助於公安司法機關對行為人的事件進行審查,準確立案也需要這樣的條件支撐。

準確立案對於保護合法公民權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不可替代性!法律所遵循的原則是疑罪從無,在沒有充分證據表明行為人確有犯罪行為時,就不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成罪犯來對待。因此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在立案時需要依法認定相關材料,並作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

冤枉一個好人和錯放一個壞人,我想前者所激起的反應應該會更大,因為源頭遭到了汙染。準確立案一方面是保障了合法公民、懲罰了非法公民;另一方面是為後續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否則很容易在後面的階段出現錯誤,這也是應當謹慎對待的。

可以說,立案程式的規定從程式上就對公安司法機關進行了限制,防止其濫用權力。一旦程式公正能夠得到保證,那麼結果必將會越來越趨近於實體公正。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

效率和社會評價

首先是效率問題。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終追求,但是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這就表明案件的處理(尤其是刑事案件)需要兼顧效率。而影響效率高低的最關鍵一步就是最開始的立案階段。因為刑事訴訟程式的開始必須要在立案之後才能開啟。

公安司法機關一旦發現已經實施、預備實施或正在實施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必須準確、及時地立案。必要時刻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這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躲避責任、銷燬或偽造證據的措施。同時也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犯新罪。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

其次是立法者對社會進行宏觀評估的要求。政策不因例外而有所改變,而是基於一定時期內該地區的犯罪事實、犯罪型別、犯罪率等指標所制定的,其符合該地區的社會要求。比如我國現行的“少捕”、避免“錯捕”“濫捕”、“少殺”“慎殺”等等。

透過公安司法機關準確的立案資料以及破案率,能夠為國家及時、準確地瞭解、掌握不同時期的刑事案件情況,根據這一情況的特點、趨勢等對社會作出宏觀的評價,從而制定出適應社會持續發展的法律和政策。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

結語

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基於我國社會的考量。只有適應本土的情況,才有可能算得上是一項好的制度。舶來之物雖然可能先進,但是不一定能夠適應我國。堅持適合國情的中國特色是正確的道路,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利器。

(《立案與偵查相隔離是基於國情的考量,更是實現法治化的有力助手》圖片均為網圖,僅為敘事;文章首發原創,切勿抄襲轉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