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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股骨頭壞死行全髖關節置換術,術後植入物脫落進腹腔
- 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14
髖關節怎麼運動
一、患方陳述
2019
年
5
月
13
日,原告因右側髖部疼痛到被告處就診,被告以“右股骨頭壞死”收入院。經被告醫生檢查並認為原告身體各項機能具備手術條件後,
2019
年
5
月
22
日被告對原告行“右側全髖關節置換術”,後醫生告知不能下床,只能在床上做預防血栓形成鍛鍊,
2019
年
6
月
6
日原告出院。期間
x
市中心醫院告知手術成功,從未告知人工關節改變。
2019
年
7
月
20
日,原告在被告處進行股骨頭術後複查時,影像醫生檢查後馬上告知不允許原告離開,並一臉嚴肅的讓原告聯絡最初為原告進行手術的醫療科室人員。此後,原告主治醫生在原告家屬的詢問下才告知前述手術不成功,如果不二次手術只能一直臥床,並存在潛在危險(如果股骨頭頭部碰到大血管,造成盆腔出血,會危及生命)。
7
月
23
日,主治醫生告知現在原告假體已進入小腹腔,自認是醫療事故,被告醫院處理不了。
7
月
24
日,被告方事故科接待原告家屬,並稱主治醫生已向院方說明本次為醫療事故,同時被告方介紹原告到
x
大學第一醫院治療,但所有費用由原告自行墊付,最終被告方再進行賠償處理。
2019
年
7
月
31
日,原告入住
x
大學第一醫院,
2019
年
8
月
5
日,對原告行“右髖關節翻修術”。隨後幾天因原告從第一次手術起已長期臥床(近
3
個月)開始出現血栓症狀,口齒不清、左側肢體麻木、吞嚥困難,家屬請求入住
x
大學第一醫院專業科室治療,主治醫師幫助聯絡後,告知該院專業科室床位已滿,短期內不能入住,建議回
x
市治療。
2019
年
8
月
15
日,原告從
x
第一大學出院後隨即再次入住
x
市中心醫院就診,該院以“腦卒中“收入院,
2019
年
8
月
30
日原告出院。
2019
年
9
月
11
日,原告以“右髖關節翻修術後假體脫位”
3
天,再次入住
x
大學第一醫院住院治療。同日,在全麻下該院對原告實施“右髖關節翻修術後假體脫位切開復位術”,
2019
年
9
月
17
日原告出院。出院醫囑告知:原告繼續服用抗凝藥物
1
個月,佩戴外展支具
,
術後
6
周,
3
、
6
、
12
個月及每年門診複查。
二、
患方觀點
被告在治療原告“右股骨頭壞死”的醫療活動過程中存在重大醫療過錯,導致原告右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假體周圍骨折等損害後果。被告的上述醫療行為使近
80
歲的原告進行三次大手術,此期間麻藥及手術等醫療活動對原告身體機能造成嚴重影響,原告身體抵抗力、免疫力急驟下降,因長期臥床血栓症狀嚴重。
目前,左側肢體不能活動,右側腰部及大腿被固定,只有右手能伸展,吞嚥功能困難,不願進食等,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須由護理人員進行
24
小時全天護理。原告從一個能正常生活的人突然變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使原告身體、精神、經濟均遭受了巨大傷害。
三、
醫方觀點
1
、原告因病在答辯人處就醫事實存在,
2
、答辯人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沒有過錯責任,
3
、原告所陳述的就診過程部分與事實不符,應當以我院儲存的住院病歷診治過程為準;
4
、原告受到損傷與被告醫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參與度大小以鑑定為準;如果鑑定機構認為答辯人存在醫療過錯,答辯人絕不推卸責任,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鑑定
意見
2020
年
4
月
23
日,
x
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鑑定意見,內容為:
1
、醫方對高某某的醫療活動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高某某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為主要作用(責任)。對左側偏癱的參與度為次要作用(責任);
2
、高某某右側髖關節損害後果評定為八級傷殘;
3
、高某某的營養期評定為
180
日,護理期
150
日,護理人數
1
人(根據高某某實際情況
150
日後仍需要護理);
4
、高某某目前需要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
1
人。
五、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中心醫院對高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
x
司法鑑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中心醫院對高某某損害後果負有主要責任,中心醫院據此承擔
80%
責任。
六、
法院判決
被告
x
市中心醫院給付原告高某某賠償款
281714。32
元(殘疾賠償金
45258
元、醫療費
127599。57
元、護理費
55865。95
元、急救費
6640
元、交通費
100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6000
元、影印費
154。60
元、殘疾器具費
730
元、餐飲費
62
元、營養費
5400
元,以上合計
248710。12
元的
80%
即
198968。10
元;定殘後護理費
206865。57
元的
40%
即
82746。22
元,以上合計
281714。32
元;精神撫慰金
3
萬。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