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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股骨頭壞死行全髖關節置換術,術後植入物脫落進腹腔

  • 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14
簡介二、患方觀點被告在治療原告“右股骨頭壞死”的醫療活動過程中存在重大醫療過錯,導致原告右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假體周圍骨折等損害後果

髖關節怎麼運動

一、患方陳述

201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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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原告因右側髖部疼痛到被告處就診,被告以“右股骨頭壞死”收入院。經被告醫生檢查並認為原告身體各項機能具備手術條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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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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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告對原告行“右側全髖關節置換術”,後醫生告知不能下床,只能在床上做預防血栓形成鍛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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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日原告出院。期間

x

市中心醫院告知手術成功,從未告知人工關節改變。

醫療糾紛:股骨頭壞死行全髖關節置換術,術後植入物脫落進腹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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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原告在被告處進行股骨頭術後複查時,影像醫生檢查後馬上告知不允許原告離開,並一臉嚴肅的讓原告聯絡最初為原告進行手術的醫療科室人員。此後,原告主治醫生在原告家屬的詢問下才告知前述手術不成功,如果不二次手術只能一直臥床,並存在潛在危險(如果股骨頭頭部碰到大血管,造成盆腔出血,會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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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主治醫生告知現在原告假體已進入小腹腔,自認是醫療事故,被告醫院處理不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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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告方事故科接待原告家屬,並稱主治醫生已向院方說明本次為醫療事故,同時被告方介紹原告到

x

大學第一醫院治療,但所有費用由原告自行墊付,最終被告方再進行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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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1

日,原告入住

x

大學第一醫院,

2019

8

5

日,對原告行“右髖關節翻修術”。隨後幾天因原告從第一次手術起已長期臥床(近

3

個月)開始出現血栓症狀,口齒不清、左側肢體麻木、吞嚥困難,家屬請求入住

x

大學第一醫院專業科室治療,主治醫師幫助聯絡後,告知該院專業科室床位已滿,短期內不能入住,建議回

x

市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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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5

日,原告從

x

第一大學出院後隨即再次入住

x

市中心醫院就診,該院以“腦卒中“收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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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

日原告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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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

日,原告以“右髖關節翻修術後假體脫位”

3

天,再次入住

x

大學第一醫院住院治療。同日,在全麻下該院對原告實施“右髖關節翻修術後假體脫位切開復位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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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7

日原告出院。出院醫囑告知:原告繼續服用抗凝藥物

1

個月,佩戴外展支具

術後

6

周,

3

6

12

個月及每年門診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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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患方觀點

被告在治療原告“右股骨頭壞死”的醫療活動過程中存在重大醫療過錯,導致原告右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假體周圍骨折等損害後果。被告的上述醫療行為使近

80

歲的原告進行三次大手術,此期間麻藥及手術等醫療活動對原告身體機能造成嚴重影響,原告身體抵抗力、免疫力急驟下降,因長期臥床血栓症狀嚴重。

目前,左側肢體不能活動,右側腰部及大腿被固定,只有右手能伸展,吞嚥功能困難,不願進食等,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須由護理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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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全天護理。原告從一個能正常生活的人突然變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使原告身體、精神、經濟均遭受了巨大傷害。

三、

醫方觀點

1

、原告因病在答辯人處就醫事實存在,

2

、答辯人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沒有過錯責任,

3

、原告所陳述的就診過程部分與事實不符,應當以我院儲存的住院病歷診治過程為準;

4

、原告受到損傷與被告醫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參與度大小以鑑定為準;如果鑑定機構認為答辯人存在醫療過錯,答辯人絕不推卸責任,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鑑定

意見

20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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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x

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鑑定意見,內容為:

1

、醫方對高某某的醫療活動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高某某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為主要作用(責任)。對左側偏癱的參與度為次要作用(責任);

2

、高某某右側髖關節損害後果評定為八級傷殘;

3

、高某某的營養期評定為

180

日,護理期

150

日,護理人數

1

人(根據高某某實際情況

150

日後仍需要護理);

4

、高某某目前需要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

1

人。

五、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中心醫院對高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

x

司法鑑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中心醫院對高某某損害後果負有主要責任,中心醫院據此承擔

80%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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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判決

被告

x

市中心醫院給付原告高某某賠償款

281714。32

元(殘疾賠償金

45258

元、醫療費

127599。57

元、護理費

55865。95

元、急救費

6640

元、交通費

100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6000

元、影印費

154。60

元、殘疾器具費

730

元、餐飲費

62

元、營養費

5400

元,以上合計

248710。12

元的

80%

198968。10

元;定殘後護理費

206865。57

元的

40%

82746。22

元,以上合計

281714。32

元;精神撫慰金

3

萬。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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