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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 由 刑事律師周娜 發表于 綜合
  • 2022-12-03
簡介何濤以馬鞍山公司、星輝公司、大利公司的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沒有法定從輕情節,應依法懲處

倒票增值稅發票怎麼判

刑事審判參考[第 119 號]何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濤,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於00年12月12日被逮捕。

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何濤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98年11月至00年6月,被告人何濤透過廣東省普寧市國家稅務局大坪分局原局長餘奕開、副局長餘小軍的介紹,取得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國營馬鞍山供銷公司、普寧市星輝貿易有限公司、普寧市大利貿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法律手續。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許鎮平以馬鞍山公司、星輝公司、大利公司的名義,為蘭州正林農墾食品有限公司等17個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27份,稅額1048。984268萬元。受票單位用上述發票抵扣稅款936。226467萬元。何濤收取開票“手續費53。485309萬元。至本案偵查終結前,受票單位抵扣稅款已被追回370。466481萬元,尚有565。759986萬元未被追回。被告人何濤在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為抵扣稅款,掩蓋開出銷項發票的事實,還於1999年11月至2000年7月,先後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303份,稅額4045。688603萬元。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何濤夥同他人,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被告人何濤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何濤以馬鞍山公司、星輝公司、大利公司的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沒有法定從輕情節,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何濤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宣判後,何濤不服,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判認定上訴人何濤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上訴人何濤自己或者指使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負責收取手續費、掌握資金的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受票單位向稅務機關抵扣稅款且未能追回的數額特別巨大,至案件偵查終結前,仍有565萬餘元無法追回,其辯解沒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繳的部分稅款是為達到犯罪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不屬實,不構成立功。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將本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何濤夥同他人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他人和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何濤向國家繳納的稅款67。462366萬元應當從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中扣除,何濤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應為4982976。2萬元,仍屬特別重大。

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核准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何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依法懲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

94年,我國政府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出發,全面實行了以增值稅為主體,與消費稅、營業稅並存的流轉稅制度。增值稅是以在商品生產流通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的增值額為徵稅物件的流轉稅種。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業憑證,又是記載該專用發票開具方應納稅額和受票方抵扣進項稅款的合法證明,具有雙重功能作用。它如同一根“鏈條”,使生產至流通,批發至零售的各個環節緊密相連,有利於稅收徵管、稽查監督,充分發揮稅收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調節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進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嚴重破壞國家稅收徵管秩序的正常執行,致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應稅勞務,為自己、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雖有貨物購銷、提供或者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自己、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接受他人開具數量、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參照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或者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之前,上述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指導作用:第一,審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應特別注意掌握虛開稅款數額標準和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標準,以及有無其他嚴重或者特別嚴重情節;第二,因以上數額標準及其他犯罪情節的區別,適用不同檔次的量刑幅度;第三,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還應當查明騙取並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數額是否特別巨大,情節是否特別嚴重。

(二)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和給國家造成損失數額的認定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銷貨方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一般情況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購貨方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稅款抵扣制,相對於同一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是其以本環節銷售部分的稅額扣除上一環節購進部分已經負擔的稅額之差。這裡所說的購進部分負擔的稅額正是上一環節銷售方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每一環節納稅人所繳納的增值稅是透過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或提供轉嫁給下一環節的納稅人,反映出增值稅具有“多環節徵稅、稅不重徵”和“稅收轉嫁”的特徵。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增值稅這一特徵,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肆意騙取國家稅款。

(三)已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應從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中扣除本案中,被告人何濤將其從稅務機關騙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於虛開。

但稅務機關的稽查報告證實,何濤以馬鞍山等三公司名義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規定須按比例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67萬餘元,並已上繳國庫。被告人既已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單位又向其當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造成國家鉅額稅款流失,那麼能否將被告人向其當地稅務機關所繳納的稅款從案件認定的國家稅款損失中扣除?

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人為騙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當地稅務機關確已收繳並上繳國庫。由於何濤為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並無實際貨物銷售,就何濤本人來說,其也就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納稅;其所以向稅務機關繳納了67萬餘元稅款,只是為了騙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付出的預付稅款。作為整體的國家稅收,一個地方稅收因何濤的犯罪行為而遭受到損失,一個地方的稅收又因何濤的同一犯罪行為而以稅收的形式有一定收入,一出一進都應計入國家稅收的賬上,這是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從執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應將被告人已向國家繳納但本不存在的納稅理由的稅款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何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國家利益造成的實際損失為498萬餘元,扣除了其已向國家繳納的稅款67萬餘元,但何濤的犯罪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根據何濤的犯罪行為、情節以及危害後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何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案例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2001 年第 8 集,總第 19 集)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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