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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過期索賠償 法官調解化爭議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2-11-28
簡介餘某則認為其所購買的茶葉並非符合國家標準的普洱茶,而是茶葉製品,產品的配料並非單獨配料,依據茶葉的分類屬於茶葉製品,是存在保質期的,並且其中一款茶葉沒有標註有效期,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得到賠償

買到過期茶葉怎麼賠償

近日,城西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餘某在某茶葉店購買16盒小青柑皮普洱茶和4盒柑皮普洱茶總價款為6440元,後餘某發現這兩款茶葉均己過保質期,遂依法訴至本法院,要求該茶葉店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某茶葉店認為依據行業及國家標準規定,案涉普洱茶只要儲存得當,可長期存放並且不會改變茶葉的性質,根本不存在保質期已過的情況。餘某購買的茶葉雖標註保質期為12個月,但是案涉普洱茶在氣候相對乾燥的青海銷售,可長期使用。餘某則認為其所購買的茶葉並非符合國家標準的普洱茶,而是茶葉製品,產品的配料並非單獨配料,依據茶葉的分類屬於茶葉製品,是存在保質期的,並且其中一款茶葉沒有標註有效期,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得到賠償。

本院審理認為,餘某作為一名公民,有權對市場進行監督,有權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法律武器打擊違法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餘某的行為法院應予保護。承辦法官本著公平公正、友好協商的精神進行了耐心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以某茶葉店退款退貨並按3倍予以賠償餘某結案。該案即對生產者、銷售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又達到了服判息訟的社會效果。

茶葉過期索賠償 法官調解化爭議

原標題:《茶葉過期索賠償 法官調解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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