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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停業,會員起訴解除合同,相關效力如何認定?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綜合
  • 2022-11-21
簡介根據服務協議約定,“會員卡開卡第一次開始計時”,小鄭陳述其實際未進行開卡、未去健身,第一次打算去開卡就發現門店停業,訴訟中健悅公司未進行答辯和質證,結合法院現場向健悅公司送達時該公司已關門停業情形,法院認定小鄭會員有效期尚未開始計算,因健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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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致勃勃辦了一張健身卡,摩拳擦掌打算開啟強身健體之路,不料會員卡還沒來得及啟用,健身房便關門停業了!

此種情況下,會員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費用,能否得到支援?

本期以案說“典”,透過槐蔭法院民一庭李振花法官審理的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共同瞭解相關法律問題。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小鄭與健悅公司簽訂《健身服務協議》,繳納3000元辦了一張三年的健身會員卡。協議約定該卡自開卡第一次使用時開始計時,可用專案為健身、游泳、瑜伽、團課,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21年4月10日,該店開業,小鄭5月20日前去健身,發現門店已關,張貼的通知顯示該店自2021年5月15日起關門停業。隨後小鄭多次打電話聯絡售卡人員及店長,但均未接通電話。小鄭認為,健悅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故將其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健悅公司的《健身服務協議》,健悅公司退還辦卡費用3000元。

健身房停業,會員起訴解除合同,相關效力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案涉《健身服務協議》能否解除、何時解除?如能解除,健悅公司應否向小鄭退還全部服務費?

健身房停業,會員起訴解除合同,相關效力如何認定?

裁判要旨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小鄭與健悅公司經協商一致,透過簽訂協議書的方式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為此小鄭向健悅公司繳納了會員服務費用3000元,履行了自己的相應義務。健悅公司作為提供服務一方,亦應當履行向小鄭提供正常服務的合同義務。健悅公司因自身原因,實際自2021年5月15日後未能正常營業,致使小鄭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小鄭可以解除合同,法院對小鄭要求解除案涉《健身服務協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關於合同解除效力發生的時間,因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小鄭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解除權,法院確認合同解除,因健悅公司為公告送達,故雙方的《健身服務協議》於公告期滿後解除。

關於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後,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損失。根據服務協議約定,“會員卡開卡第一次開始計時”,小鄭陳述其實際未進行開卡、未去健身,第一次打算去開卡就發現門店停業,訴訟中健悅公司未進行答辯和質證,結合法院現場向健悅公司送達時該公司已關門停業情形,法院認定小鄭會員有效期尚未開始計算,因健悅公司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現小鄭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3000元,法院予以支援。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支援了小鄭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解除權為形成權,以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權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權時,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解除權人未通知對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解除權,法院確認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載有解除請求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即是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這一新規定的適用,由於法院系以公告方式向對方送達民事訴狀副本等法律文書,故公告期滿時即為合同解除效力發生時間。

健身房停業,會員起訴解除合同,相關效力如何認定?

一般合同解除後,針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終止履行,即雙方就沒有向對方繼續履行的義務了;對於已經履行的合同內容,根據履行情況及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而解除的,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解除合同與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衝突。

健身房停業,會員起訴解除合同,相關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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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

第四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五條

第二款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第一款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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