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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雲濤律師:民事和解與民事調解的區別

  • 由 周大狀 發表于 武術
  • 2022-10-12
簡介在執行階段達成的和解,如果被執行人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則法院自動恢復按照生效判決執行

協商和調解有什麼區別

民事和解與民事調解都是法院以非判決、協商解決爭議的方式。但是別看只有一字之差,卻有著顯著的差別。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下它們之間有哪些不同?

第一、兩者結案的方式不同。民事和解在解決爭議後法院以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案,而民事調解法院是以出具民事調解書方式結案。

第二、被告方履行債務的方式不同。民事和解一般是需要被告即時履行債務,原告方才會向法院申請撤訴。如果被告未履行,原告就撤訴,被告違反和解協議的約定,原告方就要重新起訴,因此會產生額外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而民事調解書一般是可以在達成調解後,原告先行撤訴,因此被告的履行時間可以設定在達成民事調解後。如果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被告不履行的,原告無須再次起訴,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民事和解和民事調解既可以在一審階段,也可以在二審階段,民事和解還可以在法院執行階段。但是不履行的相應法律效果不一樣。當事人如果在二審階段達成和解,上訴人撤回上訴的,如果被告沒有及時履行,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或者約定自動按照一審判決執行,如果未約定按照一審判決履行,則債權人還可以依據新的和解協議,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而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後,則一審判決自動失效,無論當事人是否履行,都以二審達成的民事調解書為準。

在執行階段達成的和解,如果被執行人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則法院自動恢復按照生效判決執行。但是對於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

作者簡介:周雲濤,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民建浦東區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民商事訴訟業務委員會委員。主要服務領域為民商事爭議解決、建築工程房地產和公司法律事務、刑事辯護等。如需瞭解更多,歡迎訪問作者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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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雲濤律師:民事和解與民事調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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