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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管理出新規!從這些方面對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

  • 由 金融時報 發表于 武術
  • 2022-09-16
簡介一是,《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銀行理財受法律保護嗎

為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近日釋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充分借鑑國內外監管實踐的基礎上,

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了明確與規範

。《辦法》共七章45條,分別為總則、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與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理財產品管理出新規!從這些方面對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

什麼是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

什麼是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

為何強化風險管理?

為何強化風險管理?

談及制定《辦法》的背景,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流動性風險

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

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透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規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付能力,防範被動變現資產降低產品淨值,既有利於保障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也有利於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一是

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理財產品正在推進淨值化轉型,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臺《辦法》,有助於督促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範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

二是

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隨著理財產品淨值化轉型加快,理財產品與金融市場以及其他資管產品的關聯增多,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隨著理財產品門檻降低,理財產品投資者大幅度增加,以個人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給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帶來新的挑戰。《辦法》正式公佈,有助於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加強理財業務風險防範。這也是進一步落實“資管新規”規定、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三是

表示,《辦法》透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淨值化轉型。同時,也有助於保持理財產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更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正對待。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

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統計研究部副主任張錦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

對理財公司提出了哪些重要要求?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對理財公司提出了哪些重要要求?

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在管理責任方面,

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

一是

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資訊,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二是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執行的全流程。

三是

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型別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

四是

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在投資交易管理方面,

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一是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

二是

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檔案之一,今年9月8日,銀保監會就《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和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

三是

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

在流動性管理措施方面

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管一致性原則,考慮部分理財產品特殊性,在一些條款中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例如,明確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要求、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管理要求等限制。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變化?

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確鉅額贖回規定中計算理財產品總份額的時間基準為前一日終,定期開放週期不低於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符合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等。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變化?

對部分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業內人士分析,

充分吸收採納合理建議,在部分規定上或有所改進。

,對面向單一投資者私募發行的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和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管理要求進行了相應豁免,更加適應該類產品的特殊性,靈活處理投資者需求,相關調整也與同類資管產品要求是一致的。

一是

,《辦法》對於定開產品適用於“產品高流動性資產不能低於5%”的要求進行了有條件豁免。對於期限在90天以上的定開產品,僅需要在定開產品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及開放期需滿足高流動性資產不能低於5%的要求。《辦法》充分考慮了理財業務投資結構的合理性要求,又保障了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具操作性。

二是

,進一步加強了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其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強調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並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規範重點更加突出,操作性更強。

三是

表示,經過修

改之後,《辦法》更加契合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的需要,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辦法》在公佈後5個月實施,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整改時間,讓各類市場主體做好準備,確保理財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第一

第二

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釋出已較長時間,總體變化不大,但在具體表述上做了最佳化,採納了一些行業意見,操作指導性更強。體現了行業拉平、統一規範的導向,與公募基金等資管行業的管理思路、執行標準基本一致。

“對行業影響最大的還是短期限產品的淨值波動問題,由於投資比例調整和流動性準備的要求,產品淨值波動率會有一些增加。”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行業對此已有較為充分的準備,

第三

已提前完善了產品投資管理,提前調整最佳化投資結構;

董希淼

梳理了投資監控體系,對各類資產流動性特徵打了標籤,完善了壓力測試方案;

理財公司準備情況如何?

已提出系統方面的需求,目前已在開發實施階段。“5個月過渡期相對充足,不會對市場造成衝擊和影響。”

理財公司準備情況如何?

表示,《辦法

》更加契合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的需要,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辦法》在公佈後5個月實施,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整改時間,讓各類市場主體做好準備,確保理財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某大行理財公司負責人

表示,《辦法》出臺對規範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理財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建信理財公司自成立以來,根據監管要求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流程設計,搭建了基本的風控系統功能,並對產品持續進行規範化管理,對《辦法》實施已經具備良好的基礎。同時《辦法》在實施安排上給理財公司的準備工作預留充分時間,公司將對照監管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安排,按時全面達到監管要求。

一是

二是

三是

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同時,

董希淼

其中,在申購端要求對投資者集中度進行合理控制,贖回端要求對鉅額贖回加強管理,既有利於維護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也能夠進一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值得關注的是,

建信理財有關部門負責人

如何加強投資者保護?

,理財公司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對該產品單個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可以按照其申請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據瞭解,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規避為應對大額贖回導致的理財產品拋售資產、被動降低產品淨值的情況,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對投資者而言,正常贖回等操作將受到影響。

前述理財公司負責人表示,今後客戶申購贖回還是要關注好產品協議條款,極端情況下,產品根據協議條款可能無法保證大額資金的按期贖回,有的機構可能會設定贖回費的條款。

董希淼表示,

如何加強投資者保護?

理財公司、代銷機構還應加強投資者教育,爭取投資者的理解和支援。投資者應仔細閱讀理財產品合同,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和金融機構可能採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資安排和流動性管理。

加強投資者保護一直是銀行理財相關檔案關注的重點。

剛剛,銀保監會出新規整治這些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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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管理出新規!從這些方面對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

記者:徐貝貝

編輯:韓勝傑

郵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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