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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小偷過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賠償14萬,法律是否支援?

  • 由 律視微言 發表于 武術
  • 2021-06-10
簡介本案塗某和陳某的行為即屬於第一種情形,兩人得知駱某正在實施犯罪,積極協助受害人將其制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應認定為見義勇為

制服對方受傷怎麼處理

小偷白天作案,被物主發現,在熱心鄰居的幫助下將小偷制服。小偷竟反過來向物主和好心鄰居索賠14萬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南京某小區一棟居民樓內,駱某盜竊一個電瓶和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物主錢某發現異常。錢某上前詢問,駱某發現自己行跡敗露,突然將錢某推到一旁,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

錢某大喊“抓小偷”,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時,被錢某的丈夫林某和鄰居陳某攔下。鄰居塗某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也趕來幫忙,最終三人合力將他按倒並控制在地上。在整個制服過程中,駱某反抗激烈。

抓捕小偷過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賠償14萬,法律是否支援?

錢某報警後,民警將駱某帶至派出所調查,駱某對當天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

第二天,駱某因腰疼到醫院進行治療,醫院診斷為,第 2-3 腰椎左側橫突骨折。

駱某認為他受傷是因為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毆打所致,於是,將四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駱某醫療費等損失14 萬餘元。

錢某和林某夫妻倆辯稱,駱某所述與事實不符。他們二人主觀並無傷害駱某的動機,只是抓小偷的正當行為,是正當防衛,不同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抓捕小偷過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賠償14萬,法律是否支援?

​ 鄰居陳某和塗某辯稱,他們聽到“抓小偷”的呼喊後,見義勇為替物主抓小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四人在制服小偷過程中,致其受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首先對於物主錢某和其丈夫林某來說,駱某盜竊電瓶侵犯了他們的財產權利,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損失,錢某在丈夫林某的協助下,將駱某制服,制服過程中駱某反抗激烈,導致骨折。兩人制服駱某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並無故意傷害的動機,所以不涉嫌故意傷害罪。

雖兩人無主觀犯罪動機,確在客觀上發生了損害結果,怎麼辦呢?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抓捕小偷過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賠償14萬,法律是否支援?

​本案錢某及其丈夫林某的行為,正是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損失,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兩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錢某及其丈夫林某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塗某和陳某,需要承擔責任嗎?

塗某和陳某是在物主大喊“抓小偷”後,出來幫忙的。兩人之前與駱某並不相識,無糾紛無仇恨,無故意傷害駱某的動機,不涉嫌故意傷害罪。那兩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本案塗某和陳某的行為即屬於第一種情形,兩人得知駱某正在實施犯罪,積極協助受害人將其制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應認定為見義勇為。

國家鼓勵見義勇為行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各地也紛紛出臺瞭如何獎勵、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規章制度。可見,見義勇為在我們國家是受保護並予以鼓勵的行為,通常情況下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當然,對於見義勇為致人損害,可參考正當防衛相關規定。如果假借見義勇為實施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駱某實施的是盜竊行為,公民的財產受到非法侵犯時,法律賦予公民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因此,林某和錢某制止駱某盜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防衛中未有過當行為,對駱某的受傷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塗某和陳某制服駱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行為,對駱某受傷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見義勇為一直是我們國家的優良傳統,當遇到不法行為時,一定要勇於鬥爭。國家在法律層面也是保護並鼓勵見義勇為行為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將犯罪分子扭送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讓他們受到應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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