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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超市購物不慎摔倒,誰該為這份醫藥費買單?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武術
  • 2022-06-25
簡介超市對外營業,其營業地點系公共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因安全管理不善,導致陳梅摔倒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

髕骨骨折一般怎樣賠償

【法官說法】超市購物不慎摔倒,誰該為這份醫藥費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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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不慎滑倒

髕骨骨折要求賠償遭拒

超市責任或是自行負責?

誰該為這份醫藥費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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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8年6月22日下午,陳梅(化名)來到超市購物,連續的梅雨讓空氣都是溼噠噠的,超市地面因此也變得有些溼滑,專心購物的陳梅未留心腳下,不慎摔倒。

【法官說法】超市購物不慎摔倒,誰該為這份醫藥費買單?

陳梅當即便打電話讓其丈夫及第三人一同來到超市,丈夫接到陳梅後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陳梅左髕骨骨折、左膝髕韌帶損傷,於2018年6月28日出院,支付醫療費用6000餘元,出院後仍需以石膏固定至少六週,繼續抗凝治療,每週門診複查,醫生建議休息天數共計10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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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當天,陳梅及其丈夫再次來到超市,要求超市賠償,索賠未果後報警。民警出警至現場調查,未調取到案發時現場監控錄影,但在向超市工作人員詢問案發時狀況時,超市工作人員承認陳梅摔倒的事實,但陳述不清楚摔倒的具體原因。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

陳梅訴稱:超市未對溼滑路面採取鋪設防滑墊等措施,也沒有安排工作人員及時處理地面水漬,更沒有及時設立警示標識和防滑標識,因此導致其本人在購物中因地面過於溼滑而摔倒受傷,超市應對其進行賠償。

超市辯稱:1、陳梅在事發之日並未報警而是事後報警口述在超市內摔傷,是否是在超市內摔傷未能證明;2、陳梅並未舉證證明超市內地面溼滑,接處警登記系陳梅口述,並非第一現場登記,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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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對外營業,其營業地點系公共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因安全管理不善,導致陳梅摔倒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陳梅作為一名成年人,在超市購物時,明知因雨水天氣導致地面溼滑,但對相應的風險未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自身存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院認定,在案涉事故中,陳梅承擔70%的責任,超市承擔30%的責任。

法官

【法官說法】超市購物不慎摔倒,誰該為這份醫藥費買單?

有話說

我們作為一名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雖然公共場所管理人對進入該場所的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我們也應對自身安全負責。在公共場所行走時,我們應當注意自己的腳下以及所看到的警示標誌,如果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發生意外時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對於公共場所記憶體在的風險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如若發生意外情況,需儲存好事故發生時的影片、音訊等有效證據,以便後續事故調查中責任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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