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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適應原則案例

  • 由 王顧問法律專欄 發表于 武術
  • 2022-06-12
簡介王某罪行應判處死刑, 但具有從輕情節可適用死緩並限制減刑,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什麼是罪刑相適應原則

王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在職校期間建立戀愛關係。職校畢業3年後,王某去劉某家求婚,劉某父母不同意,劉某在微信裡也告知王某,從此後斷絕往來。劉某央求王某,面見最後一次,據告知劉某見面地點與時間。兩人見面後,王某要求保持聯絡,並建議兩人遠走他鄉,去外地生活。劉某以自己是獨生女為由,拒絕王某的要求並強調以後不會再聯絡。說完,轉身欲離去,王某眼看結婚無望,從地上撿起石頭,悄悄跟上劉某,用石頭猛擊劉某頭部、頸部、 胸腹部、 背部幾十下,劉某當場死亡。

罪刑相適應原則案例

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日後,王某後被刑事拘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家屬代王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但被害人家屬堅決要求一命抵命,絕不原諒王某的行為。

檢察院以王某犯故意殺人罪, 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根據本案的性質、 犯罪情節、 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 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因戀愛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 手段殘忍, 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但王某有坦白悔罪、 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 同時被害人親屬要求嚴懲。

2017年修正後的《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第50條第2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王某罪行應判處死刑, 但具有從輕情節可適用死緩並限制減刑,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也稱罪刑相當原則,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其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應當考慮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

《刑法》第5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具體第說,刑罰的尺度=客觀危險性(對他人或他物)+主觀罪過性(本人過錯大小)+人身危險性(本人)。

公平正義,是我們共同的追求,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公平正義是一脈相承,但案件在特殊情況下,未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可以第一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刑,但需經最高法院核准。

甲給鐵路公安打電話,稱“動車上有有炸彈”,警方緊急疏散乘客,地毯式安檢,2小時後才恢復執行。根據(刑法》第291條之一,編造爆炸、威脅、生化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只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本案中,如果追究甲的刑事責任,這是錯誤的。因為甲的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但謊稱“動車上有有炸彈”,這一行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所以不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犯罪。

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最高法院不同意司法解釋的名義作出對應解釋,從而,對該行為作出有罪判決。罪刑相適應原則,既約束司法者,也約束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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