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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無權剝奪也不能拒絕股東的增資優先認繳權!

  • 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武術
  • 2022-05-16
簡介裁判要旨:2003年12月16日科創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在其股東紅日公司、蔣洋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未給予紅日公司和蔣洋優先認繳出資的選擇權,逕行以股權多數決的方式通過了由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陳木高出資800萬元認購科創公司全部新增股份615

什麼是增資優先認繳權

作者:齊精智律師

我國區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分設規則:在有限公司,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否則,增資優先認繳權(以下簡稱先繳權)為股東固有權利;在股份公司,新股優先認購權(以下簡稱優先認股權)並非股東固有權利,但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創設。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東在認繳新增資本時的優先權為股東的固有權利,不可以股權多數決的方式進行剝奪,公司也不能拒絕。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但對股東是否認繳公司新增資本、認繳多少則不能作出決議。

裁判要旨: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但對股東是否認繳公司新增資本、認繳多少則不能作出決議。依據股東會作出該決議時適用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的規定,認繳新增資本是股東的法定權利。本案公司全體股東在《股東會決議》簽章同意的關於新增註冊資本2000萬元由某股東以現金方式繳付的內容,本質上屬於股東間對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的約定,屬於股東之間的協議,而非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職權作出的決議。

案件來源:《曹桐勇與許長安、楊鳳蘭、天津瑞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龍灝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濱海商貿大世界有限公司增資糾紛案》【(2015)民二終字第313號】

二、侵犯股東優先認繳權對應的增資部分無效。

裁判要旨:2003年12月16日科創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在其股東紅日公司、蔣洋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未給予紅日公司和蔣洋優先認繳出資的選擇權,逕行以股權多數決的方式通過了由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陳木高出資800萬元認購科創公司全部新增股份615.38萬股的決議內容,侵犯了紅日公司和蔣洋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根據上述規定,科創公司2003年 12月16日股東會議透過的由陳木高出資 800萬元認購科創公司新增615.38萬股股份的決議內容中,涉及新增股份中14.22%和5.81%的部分因分別侵犯了蔣洋和紅日公司的優先認繳權而歸於無效,涉及新增股份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東以同意或棄權的方式放棄行使優先認繳權而發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6)綿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決議全部有效不妥,應予糾正。該股東會將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列為一項議題,但該議題中實際包含增資800萬元和由陳木高認繳新增出資兩方面的內容,其中由陳木高認繳新增出資的決議內容部分無效不影響增資決議的效力,科創公司認為上述兩方面的內容不可分割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案件來源: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48號。

三、公司透過吸收合併其他公司實現增資,剝奪了原告依《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行使先繳權的機會,構成對原告先繳權的侵害,該合併決議無效。

天津資訊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商公司)本打算直接增資2380萬元,但因股東聶梅英不同意引進外部投資者,各股東無法對增資達成共識,使得直接增資計劃擱淺。後電商公司股東會會議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作出吸收合併天津市朗德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德公司)的決議。朗德公司是一家剛剛成立的公司,註冊資本剛好是2380萬元。電商公司如果吸收合併朗德公司,其註冊資本將增至3000萬元。原告聶梅英主張該吸收合併決議無效。二審判決支援了原告的這個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陳述的理由是:電商公司合併朗德公司的目的是實現增資2380萬元, “確保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地位”,其本身並沒有獨立的商業意義;聶梅英本應享有增資先繳權,且明確表示可向公司增資2380萬元,故合併“實際上直接侵害了聶梅英優先向公司增資的權利”。由判決理由可知,二審並不認為公司吸收合併其他公司導致增資時原股東享有先繳權。二審判決的核心觀點是,電商公司透過吸收合併朗德公司實現增資,剝奪了原告依《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行使先繳權的機會,構成對原告先繳權的侵害。因此,二審判決確認吸收合併決議無效的理由實際上是該決議因侵害股東權利而具有違法性,其法律依據仍然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決議無效規則。

四、有限公司擬內部增資,控股股東憑藉絕對多數表決權透過一項股東會決議,只允許部分股東增資。被剝奪增資機會的小股東起訴主張先繳權受到侵害,得到了一、二審法院的支援。

裁判要旨:股東在認繳新增資本時的優先權為股東的固有權利,不可以股權多數決的方式進行剝奪。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但並不意味董事會提出的方案可以剝奪股東的優先權,除非該方案經全體股東一致透過,否則,屬於變相的利用股東會的多數決剝奪少數股東對增加註冊資本享有的優先認購權。對於股東放棄認繳的部分,增資方案中也未對其他股東是否繼續享有優先認購權予以徵求意見,而徑行決定由閻星華、葉燕春、楊楊、江光明四名股東行使,同樣違反了股權平等的原則。

案件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商終字第537號。

五、公司無權拒絕股東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

從民法理論的角度看,股東先繳權應為一種“形成權”,只要股東作出合格的意思表示,股東和公司之間即形成認繳出資的合意。

公司擬從股東以外增資,股東向公司作出行使優先認繳權意思表示後,公司是否有接受抑或拒絕的酌量權?

第一,從先繳權的立法目的看,回答應當是否定的。先繳權旨在保護原股東的比例利益,這一權利應不受其他股東意志的干預。如果股東會擁有此種酌量權,則擁有多數表決權的股東就可以決定少數股東能否在某次增資中保持比例利益。這顯然違背了先繳權的立法目的。

第二,從《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文義看,股東行使先繳權並不需要徵得多數股東同意。第三十四條的“但書”也表明,只有全體股東一致約定才可以變更先繳權行使比例——這意味著,非經股東本人同意,股東行使先繳權的比例不受調整。同理,股東能否行使先繳權也不應當受制於其他股東的意志。

綜上,股東在認繳新增資本時的優先權為股東的固有權利,不可以股權多數決的方式進行剝奪。

作者簡介:

齊精智律師,陝西明樂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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