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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未留遺囑,祖宅年久失修該歸誰管?

  • 由 大眾網 發表于 武術
  • 2022-04-11
簡介由法院根據最大限度尊重被繼承人遺願、最大限度發揮遺產效用的基本原則,最終判決與魏姜氏較為親近、對祖宅感情較為深厚、對祖宅及周邊環境較為熟悉的魏某甲夫妻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沒有後代死了房子歸誰

老人去世後留下一處祖宅,因祖宅的使用維護問題,老人的多名後人起訴到法院訴求管理權。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創新運用“競標”方式指定遺產管理人,一審審結一起涉僑房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已故的魏姜氏遺有祖宅一處,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遺囑,未指定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兒、二女兒均已去世,兒子和三女兒早年遷居境外,現生死情況及子孫沿嗣情況均不明朗。長女魏某甲去世前照料晚年魏姜氏,此處遺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在遺留祖宅的為魏某甲的後輩。

因魏姜氏繼承人眾多,且多人散落海外情況不明,魏姜氏身後遺留祖宅的析產確權困難重重,繼承糾紛已歷經兩代人均未能妥善解決。目前遺產房屋已經日漸舊損,家族各支繼承人就祖宅的管養維護問題紛爭不斷,實際居住在內的魏某甲後人也因無法定身份,在維護祖宅時處處受到制約。

因此套祖宅的業主未指定祖宅繼承人,而繼承人之間又因遺產管理問題分歧巨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此,魏姜氏家族在國內的繼承人訴至法院,請求確定祖宅的遺產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繼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魏姜氏於民法典施行前過世,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對於遺產管理人制度並無規定,而民法典增設了該制度,但魏姜氏的遺產始終未析產分割持續至今,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能夠更加妥善地處理遺產、解決遺產爭議、維護繼承人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在魏姜氏後人爭當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引入“競標”機制,令爭當遺產管理人的各繼承人分別闡述管理遺產的有利條件、能力水平和具體方案,以此確認案涉遺產房屋的合適管理人。由法院根據最大限度尊重被繼承人遺願、最大限度發揮遺產效用的基本原則,最終判決與魏姜氏較為親近、對祖宅感情較為深厚、對祖宅及周邊環境較為熟悉的魏某甲夫妻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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