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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殺了生父怎麼判?一文看懂古代中國禮與法的奧妙

  • 由 歷史研習社 發表于 武術
  • 2022-04-08
簡介圖《大明律》書影從此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官以禮為主要依據做出了判決,這並不是說傳統中國社會是個“有禮卻無法”的社會,而是根據案件型別的不同,法的適用程度也不同

公平如水作何解釋

文/小王子

“禮”的基本概念有一個發展過程,一開始禮的意思是履行敬拜活動,敬神致福,當儒家思想出現以後,就向“等差”這個方向轉變,何謂等差?貴賤有差,長幼有差是也。禮就是按照親疏貴賤釐定社會秩序,而等級就是其本質。

“灋,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廌是傳說中的獨角獸,能夠辨別是非曲直,古代法庭用它來辨別罪犯,攻擊無理者使其離去。《說文解字》的解釋生動的詮釋了法律的基本內涵:法即刑法,法需要公平如水,懲惡揚善。

這樣看來,禮與法似乎是南轅北轍,水火不容,一個講究禮教,一個要求公平;一個分別親疏貴賤,一個要求六親不認,那麼禮與法是相互矛盾的嗎?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初刻拍案驚奇》中的一個小故事《趙六老舐犢喪殘生》。

兒子殺了生父怎麼判?一文看懂古代中國禮與法的奧妙

圖/《初刻拍案驚奇》書影

01 不孝子殺偷盜老,該死嗎?

話說趙六老夫妻倆為生孩子許了多處香願,廢了許多資財,生下後又因病遍尋名醫,“只求孩兒無恙,便殺了身己也自甘心”,可趙聰卻不思進取,加之父母嬌慣,白費了重金聘的先生,“禽犢之愛,養於今日”。借錢替兒說下殷家小姐,可殷氏又挑唆丈夫,對公婆不孝,當家後不予婆婆吃食,婆婆死後又不買棺木、不守陵、不盛羹飯。當年娶親欠下銀錢,債主前來討要,趙六老多次找兒協商無果後,只能偷盜,可卻被兒子當成賊一斧頭了卻了性命。

縣令初判決“以子殺父,該問十惡重罪”,這時卻有人提出了質疑“趙聰以子殺父,罪犯宜重,卻實是夤夜拒盜,不知是父,又不宜坐大辟”,

縣令當斷則斷,立即判決趙聰死刑,“殺賊可恕,不孝當誅!子有餘財,而使父貧為盜,不孝明矣!死何辭焉?”

眾人皆謂張晉斷的公明,心服口服。那麼,就讓我們從以下幾個因素來分析趙聰被判決死刑的原因:

02社會環境:鄉土社會

此事發生在縣中,正是中國傳統鄉土社會的典型地點。中國傳統社會“皇權不下縣,國法不下鄉”,其社會秩序的穩定大多依靠“禮”的作用,

這裡的“禮”是指安土重遷的農耕民族結合本地風俗世代形成的可靠經驗,再透過一代又一代地積累與傳授成為特定的群體習慣,它不依靠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而是透過傳統以及人們的敬畏之心來維持這種規範

相較於“法”,生活在鄉土社會的人們更加熟悉“禮”,也更加敬畏“禮”。趙聰對父母不孝,不僅僅違反了良知,更加觸及了鄉村社會群體內心深處的道德底線,因此大多數人對縣令的判決表示支援。

03判決者:儒家代言人

中國古代的官吏們兼具行政與司法的職能,各級官吏大多透過科舉考試而為官,從幼童到耄耋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他們其中大多數人都是儒家文化的代言人,充滿了儒者的仁愛關懷與嫉惡如仇的品質,這也就使司法官們不僅僅重視公平正義,更加關注是否符合道德倫理秩序,使判決“上不違於法理,下不拂於人情”,使他們的管轄區域內長久和諧穩定發展,最終達到“無訟”的理想狀態。

張縣令在判決中將儒家的價值觀作為基本取向,審判時既依傍法律,又斟酌人情,使其判決儘量合法合理,這也就促使了趙聰被判決死刑。

04 人物關係:父與子

本案件的又一特殊性在於趙六老與趙聰的父子關係,這就決定了案件的判決不能僅僅依靠偷盜與防衛殺人這些看似簡單的犯罪事實。英國的梅因也《古代法》中說到,人類的法治化實際上就是“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禮教是身份本位的,每個人的權利義務源於他在這個社會上的身份;而法治是契約本位的,每個人的權利義務給予他在這個社會上的契約。

什麼是身份?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什麼是契約?契約是合同,是法律,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無論如何,與你的身份沒有關係。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拋卻兩者的父與子關係,常人盜根據錢財的多寡分判杖、徙、流,而殺賊又不至於判決死刑。可這樣的判決就失去了人們心中的“合理性”,對日後本地區的長久和諧穩定發展也是不利的。

05判決結果:死刑

縣官判決趙聰五刑之中的死刑,可見其犯罪之重,可是對判決結果起關鍵作用的卻不是“殺人”這一要素,而是“不孝”。

在《大明律》的十惡中對“不孝”有這樣的解讀:咒罵,奉養有缺,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悖倫逆天滅禮,乃王法所必誅。

縣官認為正是因為趙聰對父母不孝,使父貧為盜才造成了這樁慘案,所以他死有餘辜。這也就使得對判決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更加向前推進了一步,達到了更加深入的層面。

兒子殺了生父怎麼判?一文看懂古代中國禮與法的奧妙

圖/《大明律》書影

從此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官以禮為主要依據做出了判決,這並不是說傳統中國社會是個“有禮卻無法”的社會,而是根據案件型別的不同,法的適用程度也不同。

司法斷案中法的地位與案件是否涉及社會倫理規範有一定的關係。並且,在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禮早已融入與法,成為水乳交融的一部分。禮作為個人生活的基本信仰,不僅是對人進行道德評判和法律裁判的最後依據,更是滲透到所有制度中的一貫精神,成為內化的靈魂。而法律則從外來限制人,用“罪、責、罰”三位一體的理性框架來審視人們的行為,成為維護現實秩序的最後的底牌。

禮法並重,法寓於禮之中,禮為法律的先導,法為禮治的保障,也就是韓非所說的“法通乎人情”。

借用韋伯的說法,在這種狀態下,法律讓位於實質正義,這種精神與傳統社會是契合的。中國傳統法是一部倫理法,用法來維護綱常之禮,飽含著人文關懷,崇尚和注重人情,在懲惡揚善的同時,最大化的考慮判決對社會生活的長遠影響和社會結果。禮先法後、法具禮意、禮法融合構成了中國傳統法的基本特點。

兒子殺了生父怎麼判?一文看懂古代中國禮與法的奧妙

圖/法律與情理

參考資料

[1]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1947年

[2]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

[3]費孝通, 《鄉土中國》,中華書局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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