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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騙局、資訊洩露:稀裡糊塗變“老闆”,莫名其妙成“老賴”

  • 由 路上讀書 發表于 武術
  • 2022-03-25
簡介咱們先不說經營啊這些複雜的職責,就說作為法定代表人最基本的一個職責,那就是一旦有了官司,你要代表法人,對,就是公司,去應訴

有人故意挑釁你打他犯法嗎

兼職騙局、資訊洩露:稀裡糊塗變“老闆”,莫名其妙成“老賴”

大家好,這裡是路上讀書,今天咱們繼續來講《民法典·法人》。

特約撰稿人:言語,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擁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相信法律的力量,更相信法律的溫度。

在前面幾期,我們圍繞“自然人”這個民事主體,分享了許多法律知識,也為大家解答了一些生活中的難題。但是,在咱們的社會生活中,可不是隻有自然人這一個主體。

比方說鵝廠、豬廠這些企業,北大、清華這些高等學府,還有人民政府、法院這些機關單位,他們都不是人。但是,他們照樣可以參與社會生活,併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他們在法律上,就統統被叫做“法人”。

法人,意思就是說,他們雖然不是自然人,是組織,但是在法律上,他們和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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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組織就能當法人?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法人得是依法成立的,得有自己的名稱,有進行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固定住所,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一般來說還需要經過登記,在滿足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條件下,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取得法人資格後,這些機構組織,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過,法人的這個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和自然人不一樣的。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結束。那麼法人呢?

首先,法人沒有所謂的出生和死亡。所以,法典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舉個最簡單例子,一家公司跟人籤合同做生意,那這公司必須是已經依法成立的,在工商有登記的。同樣,如果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解散了,也就不能繼續用公司的名義出去經營。

再一個,法人因為不是自然人,所以就不存在年齡或者精神狀況的限制。自然人裡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對於法人來說,就沒有這兩項了。

有朋友可能就忍不住要問了:“你說法人是個組織,這不對吧?我在平時老聽見說,誰是哪個公司的法人。這個法人,應該指的就是公司老闆,或者就是公司裡頭說了算的那個人,而不是說這個公司本身吧?”

這麼說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其實,這裡面就有個小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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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說公司的法人,只是生活裡一個慣常的叫法。如果是落在紙面上的規範表述為“法定代表人”。

那麼,什麼是“法定代表人”呢?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就是老闆呢?法定代表人能說當就當嗎?別人請你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天上掉餡餅的大好事呢?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因為法人是一個組織,得靠一個自然人來當他的代表,而這就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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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而且,一切法律後果還由法人來承受。這麼一看,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可真不小,必須得讓老闆當!

但是,大家可要記住了,要論一家公司真正的老闆是誰,不是看誰在前面衝鋒,而是要看誰在裡面出錢。正式一點說,就是要看這個公司的股權結構是怎樣的。誰控股,誰才是老闆。

您要是一普通的打工人,突然變成了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別沾沾自喜得太早。您以為自己鹹魚翻身了成了老闆了,可實際上,您指不定就成了誰的背鍋俠。

不信?來聽聽倒黴的吳先生的故事。

1。當上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天上掉餡餅?

吳先生在深圳打零工,工資入不敷出,女朋友家裡也嫌他沒本事不會賺大錢。正是苦悶的時候,有位“高人”給吳先生出了個辦法,他請吳先生到北京去幫他辦點事,只要帶上身份證,露露臉、籤簽字,就給他一筆豐厚的報酬,還可以讓他搖身一變做公司老總,從此他就是吳總了。

什麼都不用做,就成了公司老總?還有錢可以拿?這不是天上掉餡餅嗎!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不吃白不吃,傻子才不吃。於是,吳先生就跟著這位“高人”到了北京,在“高人”的指導下注冊了一家公司,併成了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頭有了,錢也順利地拿到了,吳先生心裡樂開了花,覺得自己真是時來運轉了。悄默聲地就當了個“總”了。可誰知,開心沒多久,他就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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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吳先生被公安局找上了門。為什麼呢?說他名下的公司涉嫌違法轉移資金,甚至有洗錢的嫌疑。吳先生當場就傻眼了:什麼違法轉移資金?什麼洗錢?我一個安分守己的良民,哪有錢可洗啊?再一想,壞嘍,肯定是前陣子那個註冊的公司有問題!

果然,他從民警那裡瞭解到,原來自己在“高人”指導下注冊的公司,就是一個為了從事不法活動而註冊的空殼公司。他作為法定代表人,可不是隻有露露臉、籤簽字這麼簡單。按法律規定,他能代表公司參與民事活動,也就要對公司的這些活動負相應的責任。

咱們先不說經營啊這些複雜的職責,就說作為法定代表人最基本的一個職責,那就是一旦有了官司,你要代表法人,對,就是公司,去應訴。那要是這個法人經營不善、官司纏身,光是跑法院,就夠你喝一壺的。時間精力消耗了不說,對你個人的名譽也造成了連帶損害,還會把你送上失信名單,變成大家嘴裡的“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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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只是以上這些,那還算好的。像吳先生的情況,就麻煩大了。他名下的公司涉嫌了刑事犯罪,觸碰了刑法。而咱們國家的刑法裡頭,有“單位犯罪”這麼一說,處罰的時候,不光會罰單位本身,有時候還會罰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誰啊?法定代表人肯定跑不了。

所以說啊,法定代表人絕對不是個輕鬆活兒,不是當個光鮮的老總就可以了。您要是以為有人請你當老總是天上掉餡餅,在撿起來吃之前,先想想,這天底下哪有這樣的好事?有這樣的好事還能輪得上你?

聽到這兒,大家就說了:知道了,我不上這個當,不去幫別人註冊公司做法定代表人,就肯定一點兒問題也沒有了。是這樣嗎?也不是,有的人吶,他什麼都沒有幹,就莫名其妙被當上法定代表人了。這不,老白就碰到了這麼一出。

2。身份資訊洩露:稀裡糊塗變“老闆” 莫名其妙成“老賴”

兼職騙局、資訊洩露:稀裡糊塗變“老闆”,莫名其妙成“老賴”

怎麼回事呢?原來這天,老白閒來無事在網上搜索自己的姓名資訊,突然一行來自“某某查”的工商資訊就引起了他的注意。點進去一看,他意外地發現,自己名下居然有一家科創公司,而且這家公司被標註了好幾次經營異常提醒。

怎麼回事?是不是搞錯了?老白趕緊去國家徵信平臺,申請查了一下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嘿,沒想到自己還真是這家陌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下,他可真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自己絕對沒有註冊過這家公司啊,可這公司資訊也是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在工作人員的提醒下,老白想起來,自己之前丟失過身份證,中間拖了好久採取補辦,估計就是那次埋下的“雷”。 現在老白不得不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異議,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本人從來沒有註冊過這家公司。

接著,他還向公安機關報案,申明是別人冒用了自己的身份證註冊了公司。經公安機關查實以後,他拿著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到工商登記部門,這才對這家公司做了撤銷登記,撇清了自己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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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丟了一次身份證,自己就莫名其妙地成了法定代表人,成了別人的背鍋俠,攤上了大事。你看,冤不冤啊,就身份證掉了,沒及時掛失處理,給自己惹出了這麼大一通麻煩。

當下是資訊時代,科技手段越來越發達,人們的個人資訊也越來越容易獲得,好多人都說“網際網路時代沒有秘密”,這就更需要我們對自己的資訊保安上點心。

就拿身份證來說,咱們平時一定要細心儲存,避免丟失;一旦丟失,也要儘快掛失補辦。

還有個小提醒,咱要是辦理什麼手續,需要提供身份證影印件,最好在影印件上註明“僅用於某某某用途”,免得影印件給出去以後,被別有用心的人給二次使用,給自己帶來危險。

今天的法律小知識,你get到了嗎?歡迎關注我們。

編輯|涼三

路上讀書:全球名校博士30分鐘精讀一本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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