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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我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武術
  • 2022-01-20
簡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如何離婚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我要起訴離婚!

用他的車禍賠償金把債務還下

剩下的平分就行

……

離婚了!我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導讀

離婚是兩個人感情走向墳墓的結局,雖然情已逝,生活還要繼續,那麼,在失去感情的時候,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原告要求共同清償債務、分割被告的車禍賠償金,這樣的訴求,人民法院能支援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方的車禍賠償款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嗎?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等費用是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是對受害者的撫慰和治療的專門費用,其賠償的物件和條件是特定的。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存入銀行,專門用於治療所用,支付因治療傷害的住院、治療、營養、護理、交通等費用,其中用於贍養老人和孩子的部分,應用於贍養老人和撫育子女之。夫妻離婚時,應按《民法典》的規定處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間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同時,《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了!我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離婚時的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離婚了!我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因此,被告因車禍所取得的賠償款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原告不可以分割。而夫妻的債務,則應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則應由夫妻共同清償債務,如果不是,則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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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離婚了!我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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