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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不願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能否變更撫養權?

  • 由 有事找律師 發表于 武術
  • 2021-12-24
簡介王某辯稱,兩人離婚後,法院判決鍾某澤由王某撫養,但孩子一直沒有隨王某一起生活,其原因在於鍾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才導致孩子不能跟隨王某生活

一方獲得撫養權後另一方有什麼權利

離婚的紛爭,總結起來無外乎兩大型別: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問題。在夫妻雙方離婚後,子女往往都是跟從一方生活的,但是在離婚後,因為各種原因,也常常出現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糾紛。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由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關於原告鍾某與被告王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離婚後孩子不願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能否變更撫養權?

據判決書顯示,鍾某和王某兩人曾經系夫妻關係,2019年1月10日,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2020年3月5日,王某搬離與鍾某共同的住所。2020年4月24日,法院判決兩人的婚生子女中,判令鍾某浠由爸爸鍾某撫養,鍾某澤由媽媽王某撫養。

這是夫妻倆因孩子第一次在法庭上相見。但因種種原因,雖然法院判決後,兩個孩子仍由鍾某一人撫養。

然而,在2020年9月14日,王某到鍾某澤就讀的學校門口,意圖強行將鍾某澤帶走,並將鍾某澤的書包扣留在其車中,這又是為何?

為了孩子的撫養權,曾經的夫妻第二次對簿公堂,鍾某將王某告了,請求法院判決鍾某澤由鍾某直接撫養。

據鍾某庭上陳訴,法院判決鍾某澤由王某撫養後,但鍾某澤不願意和王某生活,因此事實上兩個孩子一直由鍾某撫養,王某對兩個孩子也不聞不問,沒有履行法定撫養和監護的責任,也沒有支付孩子的任何費用。

為了讓孩子有個健康的生活環境,鍾某請求法院判令鍾某澤變更為由鍾某直接撫養。

離婚後孩子不願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能否變更撫養權?

事實真如鍾某所言,王某對孩子不聞不問?對於鍾某的控訴,王某稱事實並非如此。王某辯稱不同意鍾某的訴訟請求,不同意變更撫養權,原因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鍾某有嚴重的家暴惡習,遊手好閒,沒有收入來源。

王某辯稱,兩人離婚後,法院判決鍾某澤由王某撫養,但孩子一直沒有隨王某一起生活,其原因在於鍾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才導致孩子不能跟隨王某生活。鍾某多次到王某工作地點索要財物,影響王某生活和聲譽。

王某辯稱自己並不是沒有關心孩子,反而多次探望孩子,併購買生活和學習用品,力所能及地關心孩子成長,並積極配合鍾某為孩子更改姓名。因此,鍾某所訴均不屬實,請求法院駁回鍾某的訴訟請求。

離婚後孩子不願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能否變更撫養權?

法院審理後,認定以下事實:

原被告原系夫妻,二人於2019年1月10日在金堂縣民政局協議離婚。二人育有一女一子。離婚後,原被告仍然居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內,共同撫養兩個子女。2020年3月5日,原被告發生矛盾,被告搬離辦理上述居所。

2020年3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訴被告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並於2020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鍾某浠隨原告生活,鍾某澤隨被告生活,撫養費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擔。

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至今,鍾某浠、鍾某澤一直隨原告生活。被告偶爾帶孩子外出玩耍、購買學習生活用品。期間,被告配合原告為孩子辦理更名手續。

因原告未將鍾某澤交由被告直接撫養,被告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於2020年9月2日向原告發出執行通知書。原告稱只要孩子願意跟被告走,就予以配合,並讓被告自行到孩子就讀的學校接孩子;被告於2020年9月14日下午到鍾某澤就讀學校門口接孩子,鍾某澤不願意跟被告走,僵持不下遂報警處置。同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孩子撫養費,二人再次發生糾紛並報警處置。

庭審中,法庭徵求鍾某澤意願,其表示一直跟著父親生活,跟父親關係更好,願意繼續跟著父親生活。

原告提交了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和公司銀行流水,用以證明其有收入足以撫養兩個孩子。被告未到庭應訴,僅在庭前提交了書面答辯狀和其陪伴孩子的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本案中,雖然生效的民事判決確定鍾某澤由被告直接撫養,但判決生效至今,鍾某澤實際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原告具備撫養能力,不存在不宜撫養子女的情形。鍾某澤已經年滿十週歲,具有相應的識別和表達能力,被告到鍾某澤就讀學校準備接其隨本人生活時,

鍾某澤不願意跟隨被告

庭審中,本庭反覆詢問鍾某澤,其均表示願意跟隨原告生活。

被告未到庭,放棄抗辯的權利。據此,

為了更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分尊重孩子意願,原告要求直接撫養鍾某澤,本院予以支援。

一審法院判決:鍾某澤由原告鍾某直接撫養。

離婚後孩子不願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能否變更撫養權?

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的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出於對孩子健康成長的考慮,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那麼出現哪些情形時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 、被收監服刑或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等。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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