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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讀懂三個工傷維權案外出務工不“吃虧”

  •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11
簡介對於楊某和周某乙主張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援,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和周某乙在庭審中自述周某從事水電維修工作10多年,但未取得高空作業資質、也未取得水電安裝維修資質,加之周某在未採取合理安全保護措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操作,其自身亦未盡到合理

畸形字怎麼讀

虎年春節假期已經結束,廣大外出務工人員已經或者即將回到工作崗位。作為常年在工地上幹活的“打工人”,能安全上班自然皆大歡喜,但一旦在工作中受傷,如何依法維權則成為困擾務工人員的一大難題。近日,四川法治報從近來發生的務工人員工傷維權案中,選出三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給廣大外出務工人員提個醒,希望廣大務工人員維權時不心慌。

案例一

  

  邀朋友一同務工,朋友不慎身亡是否擔責?

兩名水電工系多年來的朋友,一直是誰有活路就介紹對方一起做,所掙到的錢也平分。在一起維修水管道的施工作業中,其中一名水電工周某從腳手架跌落後不治而亡,其妻兒將一起幹活的夥伴蔡某訴至法院,要求蔡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昨(15)日,記者從成都市新津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駁回周某妻兒全部訴訟請求後,成都中院二審亦駁回其上訴。

2021年1月底,因地下室下水管道堵塞,某幼兒園聯絡蔡某進行維修清理。接到活後,蔡某第一時間邀請朋友周某一起幹活。

天有不測風雲。2021年1月30日上午,周某在工作的時候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在送往醫院ICU治療一週後,周某於2月6日被宣佈死亡。周某住院期間,幼兒園墊付醫療費4。65萬元。2月9日,幼兒園(作為甲方)與周某的妻子楊某和兒子周某乙(作為乙方)達成一次性賠付協議,約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的受傷及死亡賠付費用共計42萬元(含住院治療費),乙方此後不得再要求甲方進行任何賠償。

原以為,周某受傷致死一事就此了結,2021年6月,楊某和周某乙卻將與周某一起幹活的蔡某訴至新津區法院,要求判令蔡某支付周某的死亡賠償金48萬元、喪葬費2。1萬元和精神撫慰金20萬元。

新津區法院受理該案後,先後四次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追加某幼兒園為本案第三人。

庭審中,蔡某辯稱自己與周某系長期一起做工的工友,不存在勞務關係,雙方亦未簽訂勞務合同。自己與周某均向幼兒園提供勞務,幼兒園才是接受勞務的主體,享有勞務成果並支付報酬。因此,自己並不是適格的被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周某因此次事故死亡,其近親屬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義務的理由正當,但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認定;二是周某妻兒主張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援。

對於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認定,法院認為,本案中,幼兒園將下水管道的維修工作交由蔡某,蔡某則根據約定的交付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的收費標準進行結算,故蔡某與幼兒園之間形成的是加工承攬的法律關係。本案中,楊某和周某乙認為周某與蔡某之間形成了僱傭法律關係,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結合農民工在外出務工過程中存在互幫互助、相互介紹工作並共同工作的習慣,在沒有證據能夠證實蔡某僱傭了周某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蔡某與周某之間形成從屬上的僱傭關係,但可以認定蔡某、周某形成了臨時性的共同完成該項維修任務的合意,故周某、蔡某共同與幼兒園之間建立的是承攬法律關係。

對於楊某和周某乙主張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援,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和周某乙在庭審中自述周某從事水電維修工作10多年,但未取得高空作業資質、也未取得水電安裝維修資質,加之周某在未採取合理安全保護措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操作,其自身亦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周某和蔡某之間並不是僱傭勞動關係,故蔡某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2021年9月,新津區法院一審駁回楊某和周某乙的全部訴訟請求後,楊某和周某乙堅持認為蔡某與周某之間形成僱傭關係,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僱傭關係的雙方一般具有支配和從屬關係。蔡某與周某從事多年水電相關工作,各自有工作時也時常邀約對方一起完成並共享收益,雙方的工作性質、合作模式符合外出務工人員在務工過程中互幫互助、相互介紹並共同工作的特點,並不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等隸屬及人身依附的屬性,不符合僱傭關係的特徵。此次事故的發生,周某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幼兒園選任的維修人員均無相應資質,作為定作人選任過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經審理,成都中院於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決定。

  案例二

  

  工人高空作業時忽視安全摔傷責任如何劃分?

長期從事建築行業工作的鐘某,在高空作業時不慎摔傷,遂要求僱傭方賠償。成都市新津區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工人高空作業時忽視自身安全致殘案件,近日,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傷者需承擔事故責任的20%。

2020年5月15日,在成都市新津區某大橋拓寬改造工程工地上,鍾某施工時不慎從高處跌落地面受傷,隨後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過救治,鍾某於6月8日出院。2020年9月,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法醫學鑑定意見書》顯示,鍾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折線累及跟距關節面,跟骨稍塌陷;內固定術後,內固定在位,跟骨稍塌陷,畸形癒合。”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之規定,被鑑定人鍾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

在與工程分包公司和包工頭但某等人協商賠償未果後,鍾某於2021年4月將該工程總包公司中交公司、工程分包公司匯川公司以及包工頭但某起訴至新津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其損失15萬餘元。

庭審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8日,匯川公司將自己從中交公司處承包的某大橋拓寬改造工程的勞務部分轉包給但某。3月4日,但某僱傭鍾某來到該工地上班,並接受了“三級安全教育”,由但某僱傭的班組長進行考核。5月15日,鍾某受傷後被送至醫院治療,6月8日出院。鍾某住院治療期間,但某墊付醫療費4萬餘元,還安排專人對鍾某進行護理,並向鍾某預付生活費1000元。

庭審中,鍾某表示:“(自己)成年之後一直在建築工地做木工”“(工作時)只戴了安全帽。”鍾某稱自己受僱於三被告,在某大橋拓寬改造工程中從事裝飾木工工作,工資標準為280元/天。事發時,自己在高處拆擋牆,因腳下的模板滑落導致從高處跌落。

中交公司辯稱,已將案涉工程的勞務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及相應安全施工條件的匯川公司,鍾某系匯川公司僱傭,在此次事故中沒有過錯。

匯川公司辯稱,為了便於施工將勞務分包給但某。並且,鍾某是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費用;鍾某主張的各項費用過高,依法應予以調整;關於鍾某的後續治療費,沒有醫囑建議及相關司法鑑定予以證明;公司已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鍾某在受傷中也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但某辯稱,鍾某受傷前乾的是雜工,工資標準不是鍾某稱的280元/天,而是120元/天,誤工費應按120元/天的標準計算。鍾某存在違反工地安全常識規章制度的過錯,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由於庭審中但某承認自己與鍾某存在僱傭關係,法院審理後對事故責任劃分進行認定。法院審理認為,鍾某在明知高空作業危險的情況下不採取合理安全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20%的責任,但某承擔80%的責任。但某作為個人,不具有接受勞務分包業務的相應資質,但匯川公司依然將勞務分包給但某,應當與但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鍾某的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法院參照上一年度四川省建築業平均工資標準及城鎮標準,判決但某應承擔賠償金額13。7萬餘元,扣減已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和生活費後,應支付鍾某賠償款9萬餘元,匯川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但某認為一審僅判決鍾某承擔20%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案例三

  

  工作中受傷致殘卻未籤勞動合同公司想“賴賬”怎麼辦?

2018年6月6日,張某入職成都某公司從事塑膠加工工作。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入職7個月後,張某因公受傷致九級傷殘,面對張某的索賠,公司卻玩起了“躲貓貓”,先是透過訴訟的方式拒不承認與張某存在勞動關係,後又想在賠償金上“賴賬”。法院又會如何判決呢?

2019年1月14日,張某在工作中受傷後,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於2月4日出院。2019年3月9日,張某再次前往醫院住院治療,5月25日出院。張某受傷住院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共墊付費用5。1萬元。5月25日張某出院後,未再回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請假手續。

在協商後續賠償時,該公司稱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於是,2019年6月27日,張某向新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裁決張某與該公司自2018年6月6日起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張某不存在勞動關係。新津區法院和成都中院均判決該公司與張某自2018年6月6日起存在勞動關係。

確認勞動關係後,2020年2月20日,張某向新津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營養費、交通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鑑定費等共計231271元。仲裁委最後裁決該公司應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鑑定費共計207391元。

其間,2020年8月18日,張某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工傷致殘程度十級,2020年12月24日經四川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為九級。

因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該公司於2021年6月再次將張某起訴至新津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無須向張某支付207391元的工傷賠償款。新津區法院受理該案後,先後兩次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勞動關係、張某受傷及治療、勞動能力鑑定、仲裁及訴訟、張某工資、公司墊付費用等事項均無異議,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張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如何計算,以及公司墊付費用如何抵扣。

法庭調查顯示,自2018年6月6日張某入職後至其受傷時,該公司共向張某支付工資38588元,遂認定張某受傷前7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5512。57元。鑑於張某2019年5月25日出院後未再回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請假手續,法院認定其以行為方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雙方的勞動關係在停工留薪期滿後解除。張某被鑑定為九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應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算9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應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即成都市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應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即成都市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10個月。故張某停工留薪期工資為33075。42元(5512。57元/天×6個月)。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公司未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張某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該公司應向張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共計19萬餘元,品迭之前向張某墊付的費用後,還需支付18。2萬餘元。

因不服新津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於2021年10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成都中院二審認為該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牢記四個要點 外出務工不“吃虧”

上述三起案件的一審主審法官為廣大務工人員提供了四條建議,以備不時之需。

一是安全意識牢記心間。無論在什麼時候,都要進行安全操作,切記不能存在僥倖心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部分務工人員缺乏安全意識,有的施工不佩戴安全帽,有的高空操作不繫安全繩,有的甚至穿著拖鞋在腳手架上爬上爬下……一旦發生事故受傷,不僅自己受罪,還有可能是因為忽視安全的不當行為而自行承擔一部分的責任。

二是工作證據留意儲存。俗話說,“口為空,筆為宗”。在工作和勞動的過程中,要儘量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購買工傷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受傷,能夠及時全面得到賠償。當然,對於在工地上做臨時勞務的務工人員來說,可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的條件,那就要儲存好自己的工作證、上崗證、工作服、工作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工資報酬發放記錄等和工作有關的所有證據,方便後期在仲裁和訴訟中證明工作情況和工資標準等問題,確保快速高效維權。

三是維護權益依法為先。請廣大務工人員一定要提高依法維權意識,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事故受傷,要第一時間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透過國家機關介入的方式查清受傷過程,推動賠償事宜妥善化解;面對逃避責任的“包工頭”或者企業,要不卑不亢,依法依規進行維權。

四是特別提醒那些結伴外出務工、相互介紹工作、均分報酬的務工人員,這樣相互幫助、相互介紹工作的情誼行為,介紹人或者牽頭人並不是所謂的僱主或者老闆,對於其中任何人的受傷一般也不承擔賠償責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實際發工資的人或者相關公司。

最後,法官提醒大家,外出工作一定要牢記“安全兩字記心間、工作證據常保全、依法維權效率高”。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來源: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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