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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釋出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完善小額訴訟程式實施細則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武術
  • 2021-11-29
簡介第十五條【管轄異議】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

舉證期限15天是指工作日嗎

四川高院釋出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完善小額訴訟程式實施細則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完善小額訴訟程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完善小額訴訟程式的要求,充分發揮小額訴訟程式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指導思想】試點地區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堅持以下指導思想:

1。應用盡用。符合法定適用條件的案件,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進行審理;符合約定適用條件的案件,要在保障當事人程式選擇權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用。

2。充分挖掘、全面實現小額訴訟程式價值。要從立案、傳喚、送達、庭審、裁判文書製作、執行等各個環節,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執行案件進行全流程最佳化,建立小額訴訟快速立案、高效審理、有效履行的全流程工作聯動機制,確保當事人便利參與,確保審判人員及審判輔助人員便利審理,提升小額訴訟程式效能,提高當事人及審判輔助人員程式運用獲得感。

3。強化權利保障。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相關訴訟權利。

4。充分運用資訊手段,提升小額程式適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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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案受理

第三條【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實行一審終審。

標的額超出前款規定,但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前述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一般是指當事人僅在金錢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案件。對當事人除請求給付金錢外,還提出其他訴訟請求的案件,原則上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但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簡單智慧財產權案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第四條【標的額認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案件標的額,是指當事人起訴時確定的訴訟請求數額,對於持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計算方法的,應當以當事人起訴之日確定的金額總額作為標的額。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五萬元以下”包含本數,第二款規定的“五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

第五條【不適用範圍】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涉港澳臺民事糾紛;

(三)需評估、鑑定或者當事人對訴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糾紛;

(五)轄區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糾紛;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糾紛。

第六條【適用引導】標的額為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且無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注重透過前置宣傳程式、向當事人傳送《小額訴訟推薦適用確認書》等方法,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第七條【程式告知】符合適用條件以及當事人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小額訴訟程式告知書》。《小額訴訟程式告知書》應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送達、審理方式、一審終審、再審權利、程式異議等事項予以列明。

第八條【案號編列】訴前調解案件中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按照現行訴前調解案件案號編列方式編列案號,同時在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按照統一模式標註“小前”或者“小前薦”。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按照現行案號編列方式編列案號,同時在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按照統一模式標註“小額”。

第九條【案件移送】立案部門應當於立案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卷宗材料掃描,並將案件移送至相應審判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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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審理

第十條【分案排期】審判業務部門應當於本部門系統接收到案件當日完成分案,並立即通知承辦法官或者審判輔助人員。

承辦法官或者審判輔助人員應當於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開庭排期。

第十一條【送達簡化】送達人員應當在排期後及時開展送達。送達時,可以比照簡易程式進一步簡化送達方式,充分運用訴訟平臺、電話、簡訊、微信、電子郵件、傳真及其他即時通訊工具等簡便方式進行送達,並依法依規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和留證。

第十二條【約定送達】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銀行卡合同糾紛及其他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書面約定了訴訟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的,對訴訟程式性文書,可按照約定進行送達。

第十三條【傳喚簡便】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可採用電話、簡訊、微信、傳真、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工具等簡便方式,並可充分運用資訊化等手段靈活安排證人的作證時間和方式。

第十四條【答辯舉證期】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律後果後,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開庭審理。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但一般不得超過七日。沒有徵詢當事人意見或者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縮短答辯期間的,答辯期間為十五日。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舉證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七日。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長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准許,但舉證期限一共不得超過十五日。

答辯期間、舉證期限可合併計算。

人民法院可以透過電話、簡訊、微信、傳真、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工具等簡便方式徵詢當事人意見。

第十五條【管轄異議】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程式異議】當事人認為案件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小額訴訟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審查,但人民法院對上述事項未明確告知的除外。

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提出異議,應當說明正當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經審查案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有關程式轉換情形的,應當裁定轉為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審理;不符合轉換情形的,應當予以駁回,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第十七條【約定適用的異議處理】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原則上不得反悔。

當事人在格式合同中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應當根據以下規則確定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一)案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無論該約定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均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二)案件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關於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條件,或者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情形的,無論該條款是否符合格式條款要求,人民法院均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三)案件符合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條件,當事人對格式條款效力提出異議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按照格式條款要求認定其效力。

第十八條【庭審簡化】開庭時,書記員庭前已核實出庭人員身份,已透過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庭審紀律、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內容的,審判人員可以不再核實和告知,但應簡要宣佈經法庭核實的各方出庭人員身份,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身份有無異議,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告知當事人本案採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等。

開庭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式限制,直接圍繞當事人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爭議焦點進行審理,但不得減損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開展要素式庭審,應當歸納和確認案件審理的要素事實和爭議焦點,對各方無爭議事實結合相關證據直接確認,對有爭議的要素事實逐一進行陳述辯論、舉證質證、調查詢問。

第十九條【一次開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第二十條【庭審筆錄】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已存有庭審錄音錄影,經人民法院告知,且當事人同意的,可不再製作庭審筆錄。

第二十一條【缺席審判】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

缺席審理和判決應當以依法完成送達為前提。以簡便方式送達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審理和判決;採用電子送達方式的,應當確定已完成有效送達。

第二十二條【網路開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可採用線上影片方式進行審理,並進行同步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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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程式轉換

第二十三條【小額轉簡易】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條件的,裁定轉為簡易程式審理:

(一)當事人認為案件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小額訴訟程式適用範圍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

(二)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致使案件標的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

(三)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致使案件標的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導致案件主要爭議超出金錢給付類範圍的;

(四)當事人提出反訴的;

(五)需要鑑定、評估、審計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小額轉普通】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中發現案情疑難複雜,並且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裁定由適用小額訴訟程式轉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轉為適用普通程式,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至五項或者第九項規定的“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簡易轉小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經充分告知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式有關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一)因當事人減少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致使案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條件,且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的額條件,或者因為當事人減少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標的額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不符合簡單民事案件標準,不能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式。

第二十六條【轉換方式】小額訴訟程式轉為簡易程式、普通程式審理的,或者簡易程式轉為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應當以裁定方式作出。

小額訴訟程式轉為普通程式且需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裁定應以合議庭名義作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涉及普通程式需要告知當事人的相關事項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上述裁定,可以視情況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採用口頭形式的,應當以筆錄或者錄音錄影的方式予以記錄。

作出上述裁定,應當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不服異議的處理】收到程式異議處理結果或者程式轉換裁定後,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審理處理。

第二十八條【效力延續】小額訴訟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式的,各方當事人在程式轉換前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已實施的訴訟行為仍具約束力。

小額訴訟程式轉為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後,按照相應程式繼續審理。開庭後轉換為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的,應當再次開庭審理,但各方當事人同意不再開庭的除外;轉換為普通程式且需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應當再次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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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案件裁判

第二十九條【當庭裁判】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作出裁判並說明裁判理由。

當庭裁判案件的文書,一般應當在開庭當日送達,至遲不晚於開庭後五日內送達。

第三十條【文書簡化】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應當視情況簡化。對當事人訴辯稱,主要記載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及簡要理由;對事實認定,主要記載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爭議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情況;對裁判理由,主要針對事實和法律進行簡要釋法說理,明確適用法條。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應當鼓勵並注重使用令狀式、表格式、要素式等文書格式。

對案件爭點較多、證據較繁雜、需加強裁判說理的案件,裁判文書不宜一律簡化。

第三十一條【不載明裁判理由的情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載明裁判理由:

(一)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法律適用清晰;

(二)人民法院當庭作出裁判,並已口頭說明裁判理由;

(三)裁判過程及裁判理由已在庭審錄音錄影或者庭審筆錄中作完整記錄。

已在庭審筆錄中載明的,裁判文書可只記載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請求、法律依據、裁判主文及不執行裁判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調解書、撤訴裁定書可省略訴稱、辯稱及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部分。

第三十二條【不出具文書的情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當庭和解、調解並履行的,經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並且在庭審筆錄或者庭審錄音錄影中對和解、調解、履行情況予以完整記載的,人民法院可不再出具調解書或者其他裁判文書。

原告在審理中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准許撤訴的,可以作出口頭裁定,但應在庭審筆錄或者庭審錄音錄影中予以完整記載。

第三十三條【審理期限】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和調查取證的,審限可予以相應扣除。

案件中止期間、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計入審限,但對扣除審限的期間和次數應當從嚴把握。

第三十四條【裁判送達】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採用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三十五條【訴訟費用】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減半收取訴訟費用。

小額訴訟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當事人應當補交訴訟費用。

第三十六條【結案歸檔】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電子卷宗應當隨案同步生成,同時積極探索以電子卷宗為主、紙質卷宗為輔的歸檔方式。

採用簡便方式送達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明材料。調解或者撤訴的案件沒有製作結案文書的,應當在歸檔時填寫無結案文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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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執行及申請再審

第三十七條【履行督促】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送達裁判文書時,應當一併向當事人送達《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風險告知書》,告知義務方不及時履行的不利後果。

對具有執行條件的案件,審判人員應當加強履行引導,督促義務人主動履行、及時履行,提升自動履行率。

第三十八條【快速執行】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主動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的案件執行通道,快立快執。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執行完畢。

第三十九條【申請再審】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以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案件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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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適用範圍】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

第四十一條【解釋主體】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實施時間】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試點結束時自行廢止。試點期間,新頒佈或者釋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規範性檔案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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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川高院釋出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完善小額訴訟程式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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