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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方向盤、拉拽駕駛員未造成嚴重後果,妨害安全駕駛罪定罪處罰

  • 由 瀛臺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武術
  • 2023-02-07
簡介本案中吳某某扭轉點火鎖鑰匙的行為雖干擾了大客車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但只是造成車輛短時失去動力,而非導致車輛完全失控,因此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綜合考慮吳某某行為動機、暴力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程度、駕駛室及道路環境、造成危險大小等因素,以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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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20年5月22日,吳某某從某市花園站上車乘坐大客車前往金壇。當大客車行駛至A站時,吳某某因下車地點及車費與該車駕駛員陸某發生矛盾,雙方產生爭執。吳某某遂按車輛控制檯上的按鈕,後又扭轉點火鎖鑰匙,導致正在行駛的大客車失去動力。陸某控制好車輛減速滑行迫停在路邊,隨即報警。

被告人吳某某搶控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搶奪方向盤、拉拽駕駛員未造成嚴重後果,妨害安全駕駛罪定罪處罰

【瀛臺律師論法】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前,依照《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於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拉拽駕駛人員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但司法實踐中常有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情形發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危險駕駛罪後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避免將任意妨害駕駛的行為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更有利於量刑平衡與個案公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吳某某扭轉點火鎖鑰匙的行為雖干擾了大客車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但只是造成車輛短時失去動力,而非導致車輛完全失控,因此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綜合考慮吳某某行為動機、暴力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程度、駕駛室及道路環境、造成危險大小等因素,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對其定罪處罰,以體現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搶奪方向盤、拉拽駕駛員未造成嚴重後果,妨害安全駕駛罪定罪處罰

【瀛臺律師提醒】

廣大乘客要清楚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行為邊界、法律後果,發生糾紛時,管理好自己情緒,依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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