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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時才發現樓下竟然是公廁,起訴開發商退房賠償利息損失,判了!
- 由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27
建一個健身房要什麼手續
買了一套新房,
交房時卻意外發現
樓下竟“隱藏”著一間公廁?
業主請求退房遭拒後,
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吳某和如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當時的市場價格購買了位於某幢二層204 室、建築面積達130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吳某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30。5萬元,隨後完成銀行全部按揭手續並開始逐月還款。
2021年8月的一天,開發公司通知吳某前來辦理交房手續領取鑰匙,沒料剛開啟房門時卻聞到一股惡臭味。當他進一步瞭解臭味來源後,直接就傻眼了。
原來,吳某購買的房屋樓下即104室是
小區公共廁所
,氣憤的他當天拒絕辦理收房手續。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後來吳某多次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協商退房,但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於是他
以開發公司未全面告知204室商品房樓下104室系小區公共廁所這一重要事項、被告存在欺詐行為為由
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要求返還購房款並賠償相應的貸款利息損失。
開發公司辯稱,104室為小區公共廁所是根據批准的規劃進行施工,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沒有必要向每個購房戶提供104室為公共廁所的資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開發公司承認沒有提交公共廁所相關書面材料給樓盤銷售人員,沒有在沙盤中標註公共廁所字樣,亦沒有在售樓處公示《建設工程實施要求》。
法院判決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
認定為欺詐行為。
原告購買用於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環境是購房的合理要求,理應獲知周邊環境等完整資訊,雖然104室為小區公共廁所繫經過規劃批准進行施工,但公共廁所與普通住房有明顯區別,顯然對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環境產生重大影響,被告在與原告進行商品房買賣洽談時,
沒有披露104室為小區公共廁所這一重大事項,致使原告作出了購房的錯誤意思表示,應當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原告可以行使撤銷權。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該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綜上,法院遂
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由被告返還原告已付購房款並賠償相應的貸款利息損失。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秉持誠實善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商品房小區的規劃、環境、樓層均對房屋價值及消費者購房意願存在重大影響,開發商在進行商品房銷售時,應當全面、如實、準確披露小區的佈局、公共設施及其位置等,以便消費者在購房時全面瞭解、準確評估,最終作出是否購房以及購買什麼區位房屋的選擇。
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遵守契約、恪守承諾,企業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要以“誠信為本,信用為先”的理念來贏得社會的認可,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蠅頭小利讓自己的商業信譽毀於一旦。
編輯: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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