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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工智慧輔助結果僅可作審判參考 不得代替法官裁判

  • 由 封面新聞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27
簡介堅持技術研發、產品應用、服務執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慧系統中的司法資料採集管理模式、法律語義認知過程、輔助裁判推定邏輯、司法服務互動機制等各個環節能夠以可解釋、可測試、可驗證的方式接受相關責任主體的審查、評估和備案

輔助裁判是什麼意思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2月9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最高法獲悉,《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慧司法應用的意見》釋出。《意見》指出,堅持對審判工作的輔助性定位和使用者自主決策權,無論技術發展到何種水平,人工智慧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慧輔助結果僅可作為審判工作或審判監督管理的參考,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

《意見》明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人工智慧技術和產品,司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必須依法研發、部署和執行,不得損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秘密、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不受侵害,保護個人隱私,促進人機和諧友好,努力提供安全、合法、高效的智慧化司法服務。

堅持遵循司法規律、服務公正司法,保證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無歧視、無偏見,不因技術介入、資料或模型偏差影響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公正,同時尊重不同利益訴求,能夠根據司法需求公平提供合理可行方案,充分照顧困難群體、特殊群體,使其在司法活動中獲得必要幫助,實現智慧化司法服務對各類使用者的普適包容和機會均等。

《意見》強調,各類使用者有權選擇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慧提供的輔助,有權隨時退出與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的互動。堅持技術研發、產品應用、服務執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慧系統中的司法資料採集管理模式、法律語義認知過程、輔助裁判推定邏輯、司法服務互動機制等各個環節能夠以可解釋、可測試、可驗證的方式接受相關責任主體的審查、評估和備案。

此外,堅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人工智慧技術研發、產品應用和服務執行全過程,保證人工智慧司法應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和倫理,健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和責任查究機制,防範化解人工智慧司法應用中可能產生的倫理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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