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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3-02-01
簡介本案中,小北與大志結婚時間較長,並育有孩子,雖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但自2011年5月,大志離家出走,至今未歸,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且小北多次起訴與大志離婚,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應當准許

丈夫死後可以離婚嗎

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前幾日,寶坻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妻子作為原告,起訴離家出走的丈夫,請求法院判處二人離婚。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法院該如何作出判決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基本案情

小北(女,化名)和大志(男,化名)2006年領證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星星(化名)。兩人曾因家庭瑣事產生過矛盾,2011年,再次發生爭執,大志負氣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小北兩次向寶坻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一回被判駁,另一回自己撤訴。現小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判處婚生子星星由其撫養,其自行負擔撫養費。

【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寶坻法院在收到小北的起訴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因被告大志離家出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應素材料,故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寶坻法院認為

【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諒互讓,和睦相處,以利於建立溫馨和諧的家庭環境。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願,又要反對草率離婚。除雙方自願離婚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的前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小北與大志結婚時間較長,並育有孩子,雖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但自2011年5月,大志離家出走,至今未歸,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且小北多次起訴與大志離婚,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應當准許。雙方之子星星自大志離家出走後一直隨小北共同生活,且法院對星星詢問時,其也同意今後隨母親共同生活,故小北要求星星隨其共同生活並要求自行負擔撫養費,應當予以支援。

因此,寶坻法院判決准予小北與大志離婚;雙方之子星星隨小北共同生活,撫養費由小貝自行負擔。

【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原標題:《【以案普法】丈夫消失十年,妻子能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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