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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結婚就分居,離婚時財產怎麼分?2點建議教你學會保護財產!

  • 由 易軼律師說婚姻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07
簡介東城房屋系婚後購買,購房款主要來源於李紅名下大興房屋的出售款以及雙方共有的存款,楊剛轉賬的171萬元是在購房前已經轉賬給李紅,並非專為購房轉款,且該部分轉款發生在雙方婚後,楊剛父母未與楊某、李紅雙方之間就款項進行約定

第三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下午好啊大家。

看到一網評說:

“你看張婉婷,剛戀愛就懷孕,不得已才結婚”

“如今婚姻不幸福了,怪誰啊,閃婚閃育一點都不可靠”

我們都知道,閃婚閃育的夫妻很有可能無法維持一段長久的婚姻。

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樂此不疲呢?

也許是對“先婚後愛”的期待過於理想化了吧。

其實這個現象,常常發生在我們當事人身上。

你聽說過剛結婚7天就開始分居的夫妻嗎?

我先來說下這個故事。

結婚7天就分居,

究竟是什麼原因?

李紅(化名)和楊剛(化名)在一起半年,

先是一週兩天的固定約會,除此以外的時間,兩人從未約過。

他們也不像熱戀中的情侶那樣乾柴烈火,相處的時候總是簡單平淡。

迫於外界壓力,兩個人登記結婚。

沒想到夫妻倆只待了7天,便開始了分居。

剛結婚就分居,離婚時財產怎麼分?2點建議教你學會保護財產!

原因是兩人都沒有獨立住房,很可能以後還要和父母朝夕相處。

但最關鍵的一點是他們的生活習慣差異太大太多,同住的7天裡都產生了不小的摩擦。

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後面又因房子的事走向了離婚的境地。

兩口子結婚前,楊剛母親把位於西城的房屋以買賣名義過戶到雙方的名下,其中各佔50%的份額。

婚後一年,夫妻倆將這一處房和李紅母親名下大興房屋進行了置換,相當於大興房屋登記在李紅名下,西城房屋登記在李紅光母親名下,過戶的方式為直系親屬贈與。

沒過多久,李紅出售了大興的房屋,再加上楊剛父母出資的近150萬,購買了一套位於東城的房屋。

原以為有了新房,夫妻二人的感情生活會變好,但同住了20天,最後彼此嫌吵就分開了。

楊剛氣不過,就以雙方無任何夫妻生活為由要求李紅把東城的房屋返還,且不同意支付任何夫妻共同財產折價款。

李紅聽後焦慮不已,面對丈夫的強勢起訴,她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於是她委託了我所律師代理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楊某另外提起了夫妻財產約定糾紛訴訟。

男方故意拖延訴訟

致使第一次起訴不判離

家理律師接受委託後,沒事就和當事人及其母親溝通交流,讓她們的焦慮得到了不小的緩解。

由於本案事實複雜,在存款上,男方父母與女方,女方與女方母親之間存在多筆的交易往來,女方又存在買理財、外匯等多種情況,銀行交易明細混亂;

在房屋上,從婚前西城房屋到大興房屋置換後出售,最後購買東城房屋,其中涉及了房屋買賣、贈與、夫妻更名等,過程複雜,材料繁多。

另一方面,楊剛惡意拖延訴訟,庭審的時候李紅因此情緒失控,導致第一次起訴週期延長且沒能離婚成功。

李紅情緒失控的原因離不開男方的多加“阻撓”,先是幾次訴訟中提交書面材料“詆譭”她,而後發生無休止的爭吵。

剛結婚就分居,離婚時財產怎麼分?2點建議教你學會保護財產!

不過在深入瞭解案情事實和案件材料後,我們總結了本案的訴訟難點有以下幾點:

1、男女雙方婚前、婚後的倒房過程,婚後不正常的婚姻生活,對於東城房屋的認定及分割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男女雙方相識到結婚不到半年,婚前楊剛將房屋過戶至兩人名下,婚後雙方以房屋太小要求與女方母親位於大興房屋進行置換,置換後又要求重新購買房屋。

李紅將大興房屋出售後,楊剛父母出資135萬,雙方購買了東城房屋,購買後雙方共同生活不到1個月,因要求購買新的房屋導致雙方矛盾越發激烈,最終楊剛搬離東城房屋。

男女雙方2017年登記結婚至2018年底,並未共同生活,一直在“倒房”。2018年底共同生活不到2個月,2019年2月雙方分居。

因此,雙方的婚後行為與同居的情況並非是正常婚姻生活,該因素對於夫妻財產分割是否會產生影響?

2、東城房屋的購房款實際上全部來源於男方父母的事實,對於東城房屋分割比例會產生什麼影響?

東城房屋系婚後購買,購房款主要來源於李紅名下大興房屋的出售款以及雙方共有的存款,楊剛轉賬的171萬元是在購房前已經轉賬給李紅,並非專為購房轉款,且該部分轉款發生在雙方婚後,楊剛父母未與楊某、李紅雙方之間就款項進行約定。

因此,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部分出資屬於對雙方的贈與。

東城房屋購買於雙方婚後,屬於雙方共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未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東城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楊剛父母對於房屋出資款171萬元系借款是否成立,李紅是否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楊剛父母轉賬的171萬元是在購房之前已經轉賬給李紅,並非專為購房轉款,且該部分轉款發生在雙方婚後,且楊剛父母未與楊某、李紅雙方之間就款項進行約定。

因此,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部分出資屬於對雙方的贈與。

即使楊剛父母主張出資系其他性質,也應另案處理,但是在其主張借款的情況下,東城房屋就沒有任何理由向楊某傾斜。

故,楊剛要求東城房屋全部歸其個人所有並主張出資款為借款的主張相互矛盾,不應得到法院支援。

針對男方的行為,家理律師採用關鍵事實予以反擊,非重點不迴應的方式,讓當事人能夠平緩情緒,作出正確的訴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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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針對本案訴訟難點採用梳理關鍵事實及法律規定的方式,爭取法官的支援。

法官在認定東城房屋款項全部來源於楊某父母的前提下,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認定婚後男方父母購房出資屬於對雙方的贈與,認定房產屬於男女雙方共有。

由於房價升高,雖然酌定楊剛取得男方父母過戶房產,支付李紅40%的折價款,但實際與第一次訴訟中李紅同意的45%金額相等,楊剛沒有提出上訴。

關於此案之所以能順利取得理想結果,主要離不開這兩點:

庭審中,楊剛就法官審理東城房屋購房款來源時,反覆陳述其房屋的背景和事實,同時還提交大量錄音證據,試圖打亂法官的審判思路,並主張楊剛之母給李紅轉賬的171萬為借款。

好在我方利用單方談話,簡明扼要地將“倒房”的關鍵時間節點、登記情況、出售金額、購買金額、支付情況向法官陳述並提交證據。

重點突出東城房屋系婚後購買且從女方賬戶上支付,購房款實際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切斷出資與房屋的直接聯絡。

專業、耐心、細緻、共情,對訴訟思路、案件細節的全面把控,降低了當事人的焦慮,使當事人相信律師,合理接納律師的建議,作出正確的訴訟決定。

一直以來,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如何認定,都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重點問題。

隨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導當事人在此情況下進行約定,以減少紛爭。

比如,婚後兩人無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這種情況財產如何分割?

再比如一些當事人,急急忙忙地辦完協議離婚,以為該分的財產都分完了,卻因為種種原因漏分了原本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

所以說,協議離婚遠遠要比訴訟離婚更有風險。

不光每一筆賬都要算清,還得小心“防範”自己的伴侶有沒有偷偷轉移財產等等情況。

1、化繁為簡,從複雜案件中抽絲剝繭,給法官呈現直觀且有利於我方觀點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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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在辦理案件的同時幫助當事人走出困境。

其實婚姻,哪有什麼對錯與是非,它更多考驗的是兩人的人品和性格,以及兩人是否能相互磨合和成長。

像上述的李紅和楊剛,因為缺乏一定的溝通和了解,兩人即使結婚了都無法融入彼此的生活,最後才導致感情破裂。

沒有經歷磨合的感情,哪能期待婚姻能幸福長久呢?

家理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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